因为在民警执法时,进行围观,对着民警说了“你只是穿了这身皮,牛什么牛”这些不当言辞,男子被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被行政拘留五日,男子不服,起诉到法院,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桃江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0922行初145号)



2020年6月26日晚上10点多,有人报警在益阳市赫山区的一家KTV内,接警之后,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赫山派出所民警戴某与辅警杨某出警。

在民警执法现场,徐某正好路过前台,民警正在检查前台的电脑显示器是否被损坏,徐某按了一下开关键,显示器亮了,民警就说显示器没有坏。

徐某反驳说,这还不是坏呀,硬要摔得稀烂才是坏呀。两民警就要服务员擦了屏幕上的水,又摁了一下电源键,显示器还有显示,就说没有坏。

徐某就说:你们这么办案的啊?你们人民警察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啊?你们牛什么牛。

辅警杨某就说:我们是来调查取证的,你莫吵。然后KTV工作人员就将徐某拉开,民警继续查看监控。

徐某又在前台继续讲:“你只是穿了这身皮,牛什么牛,现在是法治社会”。民警听到之后,就向徐某走去。KTV老板等人赶紧将徐某推到包间。

民警就给平台打电话呼叫支援。支援民警赶到后,徐某被带到了警察局。第二天,该案件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案件来源为移送。



立案受理的当天,赫山分局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了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决定对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在五日的行政处罚拘留完毕之后,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赫山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2、赫山分局赔偿经济损失2283.75元;3、责令赫山分局向自己赔礼道歉;4、由赫山分局赔偿自己律师费经济损失1万元。

松江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赫山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应该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赫山分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徐某有阻碍民警执法的违法行为。警察执行职务,徐某本应当积极配合,却使用“只是穿了这身皮”“牛什么牛”这些言辞,确实不当,但是并没有导致民警执行活动中止或中断,没有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第二,行政程序违法。案件受案来源不明;没有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对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属于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已经负责人讨论。

第三,行政处罚明显不当。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徐某在警察执法时,不但不配合,反而说了一些不当言语,赫山分局可以对其进行教育、训诫,但是当徐某已经经人劝阻离开现场的情况下,再对其行政拘留,过罚不相当,显失公正。

松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赫山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过罚明显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了,执行的行政拘留五日自然没有了法律依据,徐某被拘留依照《国家赔偿法》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至于如何赔偿松江县人民法院认为:

徐某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赫某被拘留五日,按照2019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346.75元/天计算,赫山分局共计应该赔偿徐某限制5天人身自由赔偿金1733.75元。

至于徐某要求的赔偿道歉,松江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要求,致人精神损害的才可以要求赔礼道歉,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对其造成精神损害,没有支持这一诉求。

至于徐某提出的因委托律师所产生的1万元经济损失赔偿,松江县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没有支持其这一诉讼请求。

因此,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了赫山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判决赫山分局向徐某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1733.75元,驳回了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松江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既指出了徐某行为的不当之处,但是同时指出了其行为不当之处没有达到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拘留的标准,过罚不当,说理充分,判决不偏不倚,确实令人称赞!此外,在面对民警执法的时候,要谨言慎行,避免使用不当的言语,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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