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生活的温暖力量,每一个案例都是社会百态的映照,每一次解读都饱含对公平正义的坚守。浦城法院开设《“浦”法言理》专栏,聚焦真实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拆解案件背后的法理、道理、情理。愿浦法言理,成为你生活中的法治挚友,伴你一路同行,敬请关注。
提前认购健康养生服务,办理“至尊”“金尊”养生卡,不仅拥有优先入住资格,每年还赠送高额消费券,未使用者在合同期满后,消费券等值回购,本金足额退还!听起来是不是很心动?然而,这些看似完美的养老服务宣传,究竟隐藏着怎样的风险和真相呢?
今天
浦城法院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
为大家揭开这层面纱
基本案情>>>
张阿姨是一位退休职工,2021年,其了解到某养老公司推出充值办理养生权益卡的活动,只要认购养生卡,该养老公司每年赠送高额消费券,持有消费券一年未使用的,公司会按照等值金额进行回购。此外,合同期满后,如果选择不续约,公司会退还未使用金额。心动之下,张阿姨与养老公司签订了两份《养生权益卡合同》,并支付30万元认购“金尊”和“至尊”养生卡各一张。
然而,事情并没有按照张阿姨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合同期满后,养老公司并没有按照承诺进行等值回购消费券,甚至连认购养生卡的30万元也未退还。在多次尝试与养老公司沟通无果后,张阿姨一纸诉状将养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还30万元认购款,并支付消费券等值金额及违约金。
浦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阿姨与养老公司签订的两份《养生权益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张阿姨已按约支付认购款30万元,养老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等值回购张阿姨未使用消费券,并在合同期满后退还张阿姨未使用金额。现两份合同均已届期,养老公司未回购张阿姨剩余消费券及退还未使用金额,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张阿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成书于汉代的《礼记·礼运》中,就有了“老有所终”养老理念。目前,我国正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养老机构及各式养老服务。而老年人为减轻子女负担、安享晚年生活,被养老机构集养老护理、医疗康复、高额利息等宣传手段吸引,进而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但在签订合同时未对养老机构进行现场考察、综合评判养老机构履行合同能力,可能导致合同承诺无法兑现、自身资金安全无法保障、养老需求亦无法满足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子女对老年人多加关注,了解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帮助老年人守护好养老的“钱袋子”,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警惕“高额回报”“终身养老”等不实宣传。购买服务后,要妥善保管好合同、发票或者其他凭证,发生消费纠纷时依法依规主张权利,共同保障老年人幸福安康的晚年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编审:魏晓燕
责编:陈雪珍
编辑:综合办
供稿:民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