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男方家庭困难,彩礼酌情返还45.6%

原告翟X佳与被告李X革经人介绍认识,2020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均为再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争执,已分居生活约十个月。

原告主张因性格不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并提出反诉,称婚前按习俗给付原告彩礼款致其生活困难,要求原告返还20万元。原告称接受彩礼款 131400元,有证人证言佐证。被告坚称给付原告25万元彩礼。

法院观点: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共同生活中未建立夫妻感情已分居,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举证不足以证明给付250000 元彩礼,原告证人证言等证据充分证明其接受131400元彩礼。被告家庭经济困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的请求合理,因已共同生活约十个月,应酌情扣减,判决原告翟X佳酌情返还被告李X革彩礼款60000 元

【案例二】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给付彩礼未导致男方生活困难,无需返还彩礼

张某与钟某2020年5月相识,5月21日张某付钟某彩礼66000元,双方于6月18 日登记结婚,婚后同居生活但常吵闹,9月中旬双方再次争吵后分居。

后张某起诉离婚并请求返还彩礼,张某称双方相识时间短未建感情,且给付彩礼致自身生活困难。钟某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三个月,自己未不参加工作且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观点: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许。本案双方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已破裂。对于彩礼返还,原则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判断标准,已结婚彩礼一般不予返还。“生活困难”应指绝对困难,即靠自身力量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本案中,张某与钟某已登记结婚且婚后共同生活,张某有住房和车辆,给付彩礼未致其生活绝对困难,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彩礼致生活困难,故对其返还彩礼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三】婚后共同生活超过1年且彩礼已消耗,无需返还彩礼及三金首饰

2019 年 4 月,原告潘某与被告王某相识,双于2020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子女。

2022 年 3、4 月,双方分居,后原告于2022 年 10 月 22 日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及三金首饰。

原告称双方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欺骗且无夫妻生活,彩礼102000 元用于办酒席等已消耗,三金首饰不同意返还;被告称彩礼系152000元,坚持要求返还部分彩礼及三金首饰。

法院观点:现金彩礼金额因被告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故以原告自认102000元为准。被告长期欺骗原告致离婚,过错方为被告,且现金彩礼已消耗,被告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三金首饰系被告按婚俗赠与原告,被告要求返还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煦滨婚姻家事团队律师评析】

1.三金的返还问题

实战经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三金若属于当地习俗中的“彩礼”,则可能需返还。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三金是赠与性质,或已转化为个人专用物品,一般不予返还。

若三金明确为彩礼且未消耗或灭失,可能需返还实物;若已消耗或无法返还,可能需折价补偿。但如果女方无过错且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法院倾向于判决不返还。

2.彩礼的返还比例

实战经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原则上不支持返还彩礼,但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如几个月)、彩礼数额过高(如50万元),法院可综合以下因素判定返还比例:

①共同生活时长:若未生育子女或共同财产较少,一年以内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②彩礼实际使用情况:若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如购置家具、日常开销),则返还比例会降低。

③当地经济水平:需结合男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判断50万元彩礼是否过高。若男方家庭经济困难,返还比例可能提高。

④双方过错:若女方无过错或男方有重大过错,可主张不返还或少返还。

3.实务处理建议

①举证重点:

对男方来讲,需要证明彩礼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或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共同生育等事实。

对女方来讲,需要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如转账记录、共同消费凭证),或强调自身无过错、当地经济水平较高等。

②协商优先:若双方能协议离婚,可协商降低返还比例,避免诉讼成本。

③诉讼策略:若进入诉讼,女方应主张“共同生活一年已形成稳定婚姻关系 ”,并引用《民法典》第 1087 条(照顾女方权益)和第 1091 条(无过错方权利)。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 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 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 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 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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