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京坤律师来和大家聊聊今年咱们农村的一件法律相关的大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
这部法律里,有些条文跟咱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特别是第十一条,说的是谁算是咱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咱们都知道,户口在村里,或者以前户口在村里,并且跟村里有了稳稳当当的权利义务关系,靠村里的土地这些家底过日子的人,那就是咱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说到这儿,可能有人就要问了,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有啥不一样呢?京坤律师跟大家简单说说。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跟村里的财产权那是直接挂钩的。他们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还能分集体的收益,更重要的是,他们能管集体的事儿,参与决策。这就是因为他们有特殊的身份,有特定的权利,也得履行特定的义务。
而村民呢,这个概念更广一些,它主要是说长期住在咱们村里的人。他们可能不享有上面那些经济权利,但他们参与村里的公共事务,监督村里的事儿。村民的身份,更多的是地域上的归属感,是咱们村的一份子,不管你是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啊,其实就反映了咱们农村在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上的多层次结构。咱们得明白,不是所有村民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每个村民都是咱们村不可或缺的一份子。
再跟大家说说,万一咱们成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身份被不认了,或者因为村里的事儿有了纠纷,咱们该怎么办?
法律也给咱们指了条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说了,咱们可以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里的农业农村部门来调解。
他们要是调解不好,咱们还可以去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上法院打官司。特别是咱们妇女同志,要是身份权利被侵害了,还损害了公共利益,那检察院还能替咱们出头,发起公益诉讼。
所以啊,农民朋友得记住,法律是咱们的保护伞,是咱们维权的合法武器。咱们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让法律为咱们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