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碧/文 近期发布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下称“《视频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4月1日正式生效。作为一部专门规范监控摄像头使用的行政法规,其核心目标在于平衡公共安全需求与个人隐私保护。在监控摄像头无处不在的今天,我们既享受着高度的安全感,又面临着隐私被侵蚀的风险。因此,这部法规的出台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提到监控,不得不提去年热播的电视剧《我是刑警》。剧中,张克寒系列抢劫杀人案的侦破过程令人印象深刻。为了锁定嫌疑人,刑警秦川调动了大量人力查阅监控视频,甚至买空了本市的硬盘来存储监控数据,最终在海量视频中成功抓获了张克寒。这一情节的原型是周克华苏湘渝系列抢劫杀人案,其侦破确实得益于“天网工程”,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我国的“天网工程”覆盖范围广泛,尤其是在城市地区,大街小巷、交通要道、公共场所,监控摄像头密布,能够实现大范围的实时监控。它不仅用于发现犯罪线索,还在交通管理、应急响应、数据分析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监控技术的提升,近年来恶性刑事犯罪显著减少,但与此同时,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却有所增加。

在《我是刑警》播出后,有网友提出疑问:为什么不能全民提取DNA或指纹作为犯罪嫌疑人比对资料库?从理论上讲,这种做法确实可以提高侦查效率,但其带来的隐私侵犯、法律伦理问题、数据安全风险和社会信任危机,远远超过潜在的好处。同样,超出合理限度的视频监控也会引发类似的问题。

正是为了兼顾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的需要,《视频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以下区域安装监控设备:酒店、饭馆的客房或包间;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等私密场所;以及其他可能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这些场所虽然属于公共空间,但具有明显的隐私属性。人们进入这些空间时,自然会对自己的隐私产生合理期待,例如在包间内表演节目、在更衣室暴露身体,安装摄像镜头显然是“不受欢迎”的。在这里,“隐”强调不为他人知晓的秘密性,既包括不愿为他人所知的心态,也包括未公开的客观状态;“私”则突出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的私人性。因此,国家在这些场所禁止安装监控设备,是对个人隐私的充分尊重,也是一种合理的取舍。

除了禁止性规定,《视频管理条例》还提到,监控设置需有显著的提示标识;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30日,到期后应当删除,不得擅自留存、加工、泄露或向他人提供;如果依法用于公开传播,应当对涉及的人脸、机动车号牌、法人信息等敏感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这些规定表明,立法者在强调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视频内容的合法合规使用。

《视频管理条例》反复强调,对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公开传播。这不仅为有权部门划定了权力边界,也为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非法传播、扩散视频信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面临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近年来,一些酒店、商场、健身房甚至是企业办公场所的监控视频被泄露并在互联网上传播,引发了公众对隐私泄露和“楚门世界”的焦虑。这部法规的出台,正是对这类问题的积极回应。

隐私问题往往与权力关系密切相关,政府、企业和其他机构可能通过侵犯隐私来加强对个人的控制,而隐私保护则是对这种权力的制衡。如何在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之间找到平衡,这部法规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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