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观点频道

民有所需,法有所应。酒店房间能不能安装摄像头?宿舍内能不能进行视频直播?自家门口能不能安装摄像头?近日发布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哪些场所需要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哪些区域不能安装图像采集设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管理各由谁负责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更好兼顾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具有重要意义。

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以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追踪犯罪行为线索,寻找失踪人员,化解交通事故纠纷,及时发现火灾等各类安全隐患……只有以法治方式回应人民群众对安全、秩序、公平的迫切需求,才能为构建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供坚实制度保障。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并非完全对立,只有在尊重个人合理隐私的基础上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国泰民安才能真正获得牢固保障。

让处罚有依据,让治理有方向,关键在于明确建设标准、使用边界与责任主体。《条例》提出,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适度、标准引领、安全可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以行政法规形式填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管理领域的法律空白,有助于解决过去视频监控系统管理混乱、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从而提升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的整体效能,助其扮演好“安全卫士”的角色。

随着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日益普及,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也在增加。 “过度安装”“数据滥用”“管理失序”等问题,《条例》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充分考虑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严格划定禁止安装摄像头的场所范围,规定视频数据存储期限与调取权限,明确运营主体的信息安全责任。确保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为的就是从法治的源头遏制摄像头的无序扩张,坚决杜绝对公民隐私权利的过度采集乃至不法侵犯。

法治的成效在于有法可依,更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始终运行在“权责明晰、安全可控”的轨道上,必须紧扣“责任”这个抓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传输的安全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权责履行到位、各方共同努力,才能不断提升公共安全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从街角巷陌的平安守望,到城市运行的智慧护航,“安全就在身边”本身就是一种幸福。让技术进步与法治文明同频共振,让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得益彰,我们迎来的不仅是更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更有美好生活的生动图景、个人福祉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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