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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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才能确定可供执行的内容,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尚未生效,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确定,行为人的执行依据和执行能力也就无法确定。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第71号指导案例“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但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人一般不会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才开始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这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也成为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难以追究的重要原因。
那么,在判决、裁定生效前,甚至诉讼前,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125集刊载的第1396号案例“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认为“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但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们认为,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近期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则采纳了《刑事审判参考》第1396号案例的意见,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据此,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一般不以拒执罪论处。
但行为人在判决生效前即隐藏、转移财产,已经体现了行为人严重的主观恶性,也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打击的重点,若单纯因为时间起算一般原则的限制而使行为人规避刑事打击,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立法本意。
因此,如果行为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于判决生效前,但其提前转移财产的行为目的与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的目的相一致,都为逃避法定义务,且正是基于提前转移财产的行为从而导致执行不能,则对于“有能力执行”的认定时间应溯及至判决、裁定生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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