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来说,胜诉了却只得到一纸判决,并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被执行人拒执现象普遍存在,致使胜诉的判决却是一张白纸,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权益,不仅有损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对司法权威及政府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挑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已经明确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下称“拒执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适用率却不高,仍有大批量的被执行人在逃避或抗拒执行,致使生效的判决执行大打折扣。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有重大作用。



《北盈律所·专题研究|“终本”之后,对被执行人将采取哪些措施?|终本再执行实务专题研究系列(四)》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包括了妨害执行、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虚假和解、虚假转让财产权益;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等涉及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条款。



此外,《解释》还增加了“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

关于从重情节,《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少的被执行人在诉讼开始之前就预料到自己会败诉,所以提前完成了财产转移。此条规定将将逃避执行义务的时间节点明确提前至“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可以对被执行人通过“打时间差”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避。



《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文





北盈律所·专题研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如何处理|终本再执行实务专题研究系列(六)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