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雯/漫画
高速公路上,零星石子从行驶中的货车上散落,击中了后车挡风玻璃。事故处理过程中,因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受害方李某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日前,经山东省济宁市检察机关深入调查,查实事故发生地后,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促使法院对该案登记立案,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飞石”砸车
责任明晰赔偿难
2024年1月的一天,李某驾车行驶在从山东省济宁市前往菏泽市的高速公路上。当车开到一辆货车后方时,他听到自己车子的正前方突然发出“啪”的一声,紧接着是玻璃裂纹扩散的“嗞嗞”声。他这才发现,从前方货车上散落的“飞石”,不偏不倚地砸中了他车子的前挡风玻璃。
事故发生后,李某第一时间摇下车窗向前车鸣笛,示意其停车。之后,两车停靠在了路边的应急车道上。
李某和货车驾驶员张某下车查看了车辆受损情况。双方就事故责任及赔偿数额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有效解决此事,张某分别联系了高速交警和菏泽市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处理。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李某无责任。双方在认定书上签字认可。保险公司也对该事故进行了登记备案。
几天后,李某将车辆维修单据交给张某,由他报至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保险公司却认为李某的车辆维修费用过高,不认可赔付金额,建议他通过诉讼解决。
2024年2月,李某就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至济宁市某县法院,并提交了起诉材料。然而,李某等来等去,等到的不是立案通知,而是来自法院的回复:因事故发生地不定,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建议向被告住所地菏泽市某县法院起诉。
无奈之下,李某又转向菏泽市某县法院咨询,该院工作人员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故发生地是济宁市某县为由,建议其向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
接连去了两地法院,均没能成功立案,这令李某非常不解: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明晰,正常情况下提交完所需资料,保险公司核定完毕,经过诉讼确认后便能顺利理赔。可他遇到的这个小纠纷,怎么就变成了一个无处管辖的大难题。
因张某住所地和保险公司驻地均为菏泽市,为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李某更倾向于在济宁市某县异地审理该案。于是,2024年10月,他向济宁市某县检察院申请了审判活动违法监督。
调查核实
真相逐步显现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包含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即原告在起诉时享有法定选择权,该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可被随意剥夺。济宁市某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重点围绕案件焦点——管辖权问题展开调查核实。
经初步审查书面材料,检察官发现,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故发生地为某高速公路济宁市某县段303公里处,而承保货车保险的保险公司系统内报案信息记载的车辆出险地为菏泽市某县。二者对事故发生地的记录并不一致。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交管部门与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地认定不一?承办检察官分别前往高速交警大队和保险公司了解情况。
在交警大队,检察官通过查询交警事故处理系统,调取到出警人员现场拍摄的两车停靠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时的车体轮廓及车牌信息等照片4张,但无法根据这些照片判断出两车停靠的具体位置;查询出警时同步上传的GPS定位信息发现,当时因定位系统偏移,相关信息所显示的事故发生地位于济宁市某县某村,该地到某高速公路的最近距离约1公里。
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找到当时的出警人员询问详情。出警人员向检察官陈述了当时的出警经过,并出具了书面补充说明,称事故发生地位于某高速公路菏泽方向303公里处的一块指示牌附近,大概位置在某村正南方,地图显示该处属于济宁市某县。该地址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一致。
紧接着,承办检察官又前往保险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事故发生后,因公司驻地距事故发生地较远,工作人员未前往事故现场勘查,公司系统内报案信息中记载的出险地是由货车驾驶员张某自行提供的。
因保险公司系统记载的出险记录系事故当事人张某一方自行陈述,保险公司未派员进行现场勘查,证据形式仅为传来证据,且保险公司与张某均为被告,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而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书面补充说明系特定行政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出具的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将其作为确定管辖权的证据具有更优效力。据此,承办检察官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地为济宁市某县的可能性较大。
从地图上看,事故可能发生路段横穿两市三县区,区域接连交错,稍有偏移便会导致管辖地变更。为精确认定事故发生地,承办检察官在掌握了上述情况的基础上,决定亲自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确认事故发生地
事故赔偿款到账
承办检察官首先来到了某高速公路菏泽方向303公里处指示牌下方的高架桥墩处,通过走访周边村的村干部、村民,查明该位置所属高速公路系占用济宁市某县某村集体土地建设而成,GPS定位偏移地即为该村。
随即,承办检察官驾车来到某高速公路菏泽方向303公里处指示牌附近的应急车道开展调查,因案涉事故发生在2024年2月,距调查时间已过去8个多月,原生现场痕迹难以取得。
由指示牌处向西行驶约6公里,检察官发现了标有“济宁界”的标识牌,也就是说,只要能确定事故发生地位于该标识牌以东,便能认定事故发生在济宁市某县而非菏泽。
承办检察官遂向申请人李某询问事故发生时的细节。据李某回忆,双方发生事故后,其鸣笛示意货车停车,不到1分钟就完成了示意截停等操作,当时车辆时速约为120km/时。案涉两车停驶于应急车道后即报警,因此车辆停驶处应为事故第二现场。
当时,车辆系自东向西行驶,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即使按照最高120km/时的速度推算,事故第一现场也应该是在双方停靠地向东约2公里处,由此可彻底排除事故发生在菏泽辖区的可能。
为验证推算的准确性,检察官驱车从案涉高速公路303km指示牌处反向进行了道路模拟测试,以120km/时的时速,自菏泽向济宁方向行驶1分钟后,车辆GPS定位结果印证事故第一现场的确位于济宁市某县。因此,当地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应依法受理李某的起诉。
2024年10月10日,济宁市某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敦促该院严格规范立案登记审查程序,尽快对该案立案审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同日,法院受理了该案。
2024年12月4日,法院经简易程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久,保险公司将赔偿款交付李某。至此,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画上了句号。
承办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实践中,因高速公路往往横跨多个地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如遇交警出警执法不规范,加之案涉双方缺乏固定证据的意识,有时会出现难以认定事故发生地的情况,进而引发维权难问题。在办案过程中,经与法院工作人员沟通交流得知,本案所涉问题并不唯一,遂就该类型案件中如何进一步做好当事人诉讼引导工作及释法说理工作向承办法官进行了口头建议,相关建议得到承办法官的认可。法官梳理出存在类似情形的一起案件后,及时进行了立案审理。
检察官说法
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指出,“民事检察工作要坚持把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提升监督办案质效”。对民事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关键是找准统领法律事实的实质法律关系,进行实质性判断,解决实质性问题。
自2015年5月1日施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应再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好当事人的诉权。本案的出现,系法院工作人员混淆了管辖权异议与立案登记要件的概念,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利。
对于此类问题,检察机关不仅要注重对法院立案程序合法性重点审查,更应注意对关乎管辖权的全案证据材料深入调查。要找准监督切入点,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
此外,检察官在调查过程中应保持中立、审慎的态度,在证据间存在矛盾或瑕疵时,不宜径行认定行政机关所出具的证据材料的绝对真实性,要在充分查清有关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全面科学分析、演绎推理得出高度盖然的结论,敦促法院及时纠正违法情形,保障当事人依法自由行使起诉权,有效解决维权难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作者:匡雪 刘亚军 韦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