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的门票可以自行处置吗?可否出售?近日,镇江一名网友发帖称自己将一张办年卡赠送的乐园门票挂在网上出售时,被园方私信告知其行为涉嫌违法,并发来了律师函。现代快报记者采访多方人士表示,对于赠品使用权益要看双方是否有约定,如无明确约定,消费者对赠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则上可以自由转卖。
网上转卖赠票被发律师函
2月11日,网友张先生向现代快报(报料热线:025-96060,报料邮箱:xdkb123@163.com)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张先生介绍,自己是镇江开心休博园的年卡用户,“我们家小孩今年二年级,在那边办年卡好几年了,2024年10月续办了年卡,价格是479元,当时赠送了一张门票,门票上无具体使用日期及限制。”张先生表示,因考虑到一张票不好送人,而自己全家已有年卡,就将这张赠送的门票以50元的价格挂在了某二手网站上出售。而该乐园在团购网站上的成人票价单张为128元。
可没想到的是,2月8日张先生收到了乐园客服发来的私信,内容是一张律师函,“请下架,否则将代表官方通过法律途径提请诉讼!”这条消息令张先生大为惊讶,之后,他在自己加入的该乐园福利群中反馈了这一信息,但得到的回复依然是:“门票送人可以,但不能转卖。”理由是:官方发售的门票,私人不能转卖。
“送我的东西还不能卖了?我认为门票是我买年卡的赠品,处分权应该归我自己,出售它是在合法范围。”张先生说。
律师:如无特别约定,消费者可自行处分赠品
张先生将自己的这段经历发在当地论坛上邀请大家评评理,短短24小时内收到了上百条留言,网友们分成了两派,有人认为园方小题大做了,也有网友指出:“如果门票注明限本人使用不能转售,那就不能卖。”“赠送的VIP门票是景区基于游客办理年卡这一前提,为回馈游客或提供额外服务而给予的福利,所有权仍归景区,游客只有按规定使用的权利,未经授权售卖可能构成对景区权益的侵犯。”
张先生仔细查看后确认这张赠票上并没有使用限制。记者注意到,张先生手上的这张VIP门票背面的7条使用说明中确实并没有明确说明限本人使用。
那么张先生是否可以转卖赠票呢?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品作为商家附条件赠与消费者的财物,一旦完成交付(如门票已给到消费者),所有权通常转移至消费者。消费者对赠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则上可以自由转卖。
其表示,尽管消费者对赠品拥有所有权,但若商家在购买协议或活动规则中明确约定赠品不得转售、仅限本人使用等限制条款,且消费者在购买年卡时已同意这些条款,则转售行为可能构成违约。“此案例中的关键点需核查乐园的年卡协议或赠票活动中是否明确禁止转售。若存在此类条款,消费者转售门票可能违反合同约定,乐园有权通过律师函主张违约责任,如要求赔偿损失、停止转售等,但通常不涉及违法。”
专家:综合转让行为,消费者不违法
在张先生收到的律师函中称,通过网络平台恶意购票加价倒卖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那么张先生此次转让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呢?江苏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游文静表示,如若该网友所持门票确为办年卡赠送,且其仅卖这一张,而这张门票的使用上双方并无特别约定,那么从门票性质、消费者身份、转让平台及售价、转让次数来看均不能构成违法性。
“附赠商品,消费者虽在形式上未支付对价,但经营者实际上已经将赠品的费用摊入经营成本之中,赠品的价款实际上包含在主商品的价款之中,故消费者取得赠票实际是消费行为的一部分。”游主任表示,民法典第661条说明了赠与可以附义务。“如果乐园赠票无限制使用说明,则消费者取得该票时可以正常处分;如果赠票有限制使用说明,该说明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受赠人需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要注意,所附义务不能大于或者等于受赠人所获得的利益,义务也不能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游主任介绍,首先,倒票行为的构成要具备几个条件:1.该行为发生在经营活动中,主要是生产、流通领域;2.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具有社会危害性,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如一些黄牛通过非法手段抢到热门演唱会门票或春运期间的火车票,加价出售,类似的行为侵害的法益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此类违法对象的票类型具有一定稀缺性,在特定时间、场景下囤积、加价倒卖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导致特定资源的分配不均,侵害消费者权益。但该网友转让赠票的行为并不存在上述危害,且未对园方造成实质性经营损失。”
当天中午,现代快报记者致电园方表明采访来意,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情况,并记录下记者电话号码,但截至发稿时,记者未收到园方回复。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曹德伟
(受访者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