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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配额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手段,也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目标、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方式。但有人却瞄上了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则的非完全规范,以身试法,进行职务侵占行为。这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扰乱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秩序。今天的《检察故事》来关注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全市首起“碳排放配额交易”方式侵吞企业财产的犯罪案件。

2024年5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对违法交易碳排放配额的张某、冯某某2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同年8月,大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罪名及数额,以被告人张某、冯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刑罚和罚金,这是三明市首例以“碳排放配额交易”为手段的刑事犯罪案件。

被告人张某是大田县某水泥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的环保专员,负责保管公司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开设的碳排放配额交易账户。2021年12月始至2023年11月,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人冯某某等人通谋,未经公司授权,擅自与冯某某等人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平台交易公司碳排放配额18余万吨,套现共计人民币2277285.59元。

2023年11月,水泥公司总经理发现公司账户里的碳排放配额不足以履约的异常现象,环保专员张某见事情败露,便主动交代自己利用职便,售卖碳排放配额的犯罪事实。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 张正池:

水泥公司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有一个交易账户,用途就是碳排放配额的交易,那账户刚好就交给他(张某)保管,也让这个张某有可乘之机。嫌疑人冯某从事这个碳排放交易已经有几年了,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也开设了账户,用途也是交易碳排放。那两个人就内外勾结。

2024年2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张某、冯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办案组认为,水泥公司后期为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履约,以每吨28元购买碳排放配额18余万吨,共支付534万余元。当前,碳排放配额的财产属性及收益方式尚未明晰,交易规则并非完全规范。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在与公安机关深入交流,列明具体补充侦查事项的同时,检察机关同步做好补充侦查工作,通过查阅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走访被害企业等方式,明确碳排放配额的本质系碳排放权,属于企业无形资产。进而确定以公司的实际损失认定犯罪数额。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 张正池:

我们认为,碳排放配额实际上是国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了推进这种节能减排诞生的一个事物,所以它本质上是碳排放权。从这个规则的设定来讲,我们就以企业为了履约而买入碳排放配额与当时的这个单价来计算违法所得,所以认定的涉案数额最终是534万余元。

审查起诉期间,承办团队同步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关注追赃挽损需求,至一审判决前,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共为企业挽回损失79万余元。二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均自愿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后未上诉。2025年1月,该案入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优秀案例。

大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 吴联军:

下一步,大田县检察院将牢固树立“办精品案”意识,依法办理涉企案件。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的理念,以高质效的检察履职护航企业行稳致远。

来源:福建新闻广播、大田检察

责编:贺华锋 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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