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傅庆涛律师辩护的文某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拘留期间文某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并最终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基本案情
文某与山东某国企负责人庞某因有买卖办公柜纠纷,文某与孙某等人商议破坏庞某的汽车。2023年1月11日晚,文某将油漆、发泡胶、写有庞某家庭住址及车牌号的纸条交给孙某,由山某、杨某向庞某的本田雅阁车上泼油漆、排气筒灌注发泡胶。
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庞某车辆损失价值5874元。
在37天黄金期限内紧急救援,
文某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文某主动投案后,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律师在会见基础上,向公安机关提出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和事后表现,文某不符合逮捕条件,同时指出了本案侦查存在的程序性问题,并请求从人性执法的角度,充分考虑春节即将到来这一时间点,将文某变更为取保候审。经过充分辩法说理、有理有据地抗争,公安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在农历腊月二十七将文某提前释放,文某得以在春节前与家人团聚,本案取得了37天黄金救援期紧急救援的初步胜利。
申请起诉期间,
律师指出本案价格认定存在的重大问题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根据多年来的办案经验和车辆维修知识,认为本案破局的关键是车辆损失价格认定。
为此,律师与汽车修理专业人员深入探讨后,指出本案在价格认定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在送达程序上,公安机关未将价格认定结果依法送达文某,严重侵害了文某在侦查阶段对价格认定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进行认定的权利。(2)在价格认定方法和程序上,车辆损失价格认定结果仅依据市场法作出,严重违反了评估(价格认定)应选择两种以上方法的法律规定。而且,本案系涉及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价格认定人员未依法勘验实物,所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系以简易文本作出,严重违反相关程序规定。(3)在车辆实际损失上,价格认定存在夸大损失、随意定价的情形。其中,轿车中网更换540元,但轿车中网通过清洗重喷就能解决;消声器后端更换900元,但该部位根本没必要更换零件,只需以物理方式拽出泡沫胶即可;后机盖等部位进行了喷漆,但勘验照片显示后机盖与案件无关;大灯壳定价600元,但市场公开价格仅需200元;后保险杠、右侧位等部位只是局部被损,喷漆价格畸高。
综上,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程序违法,价格认定过程违反相关规定,价格认定结论不客观,遂申请对车辆损失依法重新进行认定。
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决定本案不起诉
针对本案在价格认定方面存在的上述重大问题,律师与主办检察官多次进行了沟通,并提出了文某系主动投案、本案已达成和解、应不予起诉的意见,取得了主办检察官的理解和支持,检察机关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虽然补充了部分案件材料,但本案在价格认定方面的关键问题并未解决。由于车辆确实存在夸大损失的情形,且价格认定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本案已丧失了重新进行价格认定的条件,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全案四人均不起诉。
客户对该不起诉结果表示满意,律师在该案办理中的专业和执着精神,也得到了客户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一致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