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16日,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10000.00元,双方书立了借条,约定:借款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还款时间为2022年02月16日。王某在借条上保证人处签字。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归还借款。李某多次催告,未果,于2024年12月向法院起诉张某、王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并要求王某就偿还借款本金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但对李某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一般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甚至同时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这是连带责任保证。

其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2021年01月01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再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第四,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李某提供的借条并未载明王某按照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仅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名,其应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借条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条约定张某还款时间为2022年02月16日,李某未在保证期间(2022年08月16前)内起诉或仲裁,保证期间经过,王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杲先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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