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无自首情节,但取得被害人谅解,如何惩罚?
案例:施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沪0104刑初623号
损害后果:过失致人死亡
刑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发时间:2023.11.24
裁判日期:2024.09.18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11月24日15时48分许,被告人施某在本市徐汇区路口,与被害人蒋某因通行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施某抓住蒋某手部,将其向后推行,致蒋某后退几步后仰面倒地昏迷,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同月28日4时许,蒋某因脑出血在医院死亡。经鉴定,蒋某符合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施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施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施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施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当庭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提请依法审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及补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施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