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了,案子终于改判,这块压在心头多年的大石头落地了,是检察官帮我把替别人背负的36万元债务彻底消除……”近日,当事人李某某来到山西省寿阳县检察院,拉着检察官的手哽咽着说道。这笔曾压得李某某喘不过气的债务来自他多年前向朋友伸出的一次援手。
2009年的一天,李某某与朋友程某某闲聊中,程某某提出让李某某从某银行贷款,程某某对该贷款实际使用并负责归还贷款本息。李某某出于情谊,答应了程某某要求,从该银行贷款36万元,贷款到期后,程某某告知李某某贷款已全部还清。
李某某本以为此事就此了结,但没想到,2014年1月,该银行一纸诉状将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一笔贷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李某某仔细查看起诉书时惊讶地发现,这笔贷款的时间不对,自己明明是2009年帮程某某贷款的,何来诉状上2010年从银行贷款一事?便立即联系程某某问询。然而,这时李某某才得知程某某几年前已因病去世。在法庭审理中,李某某表示自己只是在2009年应程某某要求,帮忙从该银行借款36万元,其余情况均不知情。2014年8月,一审法院依据贷款合同等关键证据判令李某某偿还银行贷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李某某不知所措,未及时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我偿还贷款,但钱也不是我用的……”2024年4月的一天,寿阳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处理李某某的另一起案件时,偶然听到其提及十年前的这桩案件。在检察官的建议下,第二天,李某某揣着一份皱巴巴的判决书来到承办检察官办公室,向检察官详细讲述了事情原委和案件经过。检察官了解李某某的请求后,认为李某某无法提供关键证据,贷款合同是否有效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李某某听了检察官的解释后,怀着一丝希望离开检察机关。
贷款合同是在什么背景下签订的?两份贷款合同是否均是李某某本人签字?两份贷款是否按期偿还?带着若干思考和疑问,该院依职权受理该案,并围绕案件的时间脉络,询问了每一位涉案当事人,依职权调取了银行贷款文本等原始资料,并与原审法官沟通案件审理情况。经查,2009年,程某某借用李某某的身份资料和身份信息从该银行贷款36万元后,2010年故伎重演再次贷款36万元,用于偿还2009年贷款,而2010年贷款一直未偿还,这笔贷款李某某并不知情;2009年贷款文本为李某某本人签字,但2010年贷款文本资料均非李某某本人签字,系他人伪造。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是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要件之一。检察官调取的一系列新证据表明,本案2009年贷款已偿还完毕,2010年贷款合同非李某某本人签订,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李某某不应承担该合同约定义务。
2024年4月28日,寿阳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对寿阳县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依法采纳。同年11月27日,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再审。同年12月,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重新审理并改判,判决李某某无须偿还36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吴杨泽 王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