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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过后,多地取消医院用药品种和数量限制的新闻,登上热搜榜。取消限制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需求更加有的放矢地配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集采中选药品以及创新药,加速这些药品在临床中的应用,惠及更多患者。当然,单项政策的出台往往需要其他方面工作的配套调整优化,才能充分发挥效能。让医务人员基于临床所需有更多的决策权,满足患者多样化用药需求,还有更多工作要做。
目前,已有广东、上海、北京、四川、新疆等多地给医疗机构用药品种和数量“松绑”。此前,各地给医疗机构用药品数设置上限,主要基于历史背景、管理需求以及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特殊性,初衷是控制费用、规范管理、优化医疗机构内药品结构,提高药品使用效率。通过限制药品数量,医院可以集中资源管理核心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减少因药品品种过多带来的管理压力。
然而,随着医改持续深化和患者需求的多样化,这一限制逐渐显现出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在历年动态调整中持续扩容,国家谈判药品进院难、落地难的问题逐步显现;二是由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铺开,医疗机构本身存在较强的控费内在驱动力,但药品品数限制可能导致医院无法根据临床需求灵活调整院内药品目录,影响治疗效果和医疗服务质量,尤其是在罕见病患者收治及对应用药上,情况更为凸显;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品数较少,而二级、三级医院药品品数较多,导致患者无法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所需药品。取消医疗机构用药品数限制,可推动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
这项改革本质上是将临床用药决策权更多地还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改革联动、政策优化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提升患者用药可及性、强化医疗服务质量。但在执行过程中面临医院管理、医保控费、药品供应、合理用药监管等多方面的挑战,需要加强政策配套,完善监管机制。
对医疗机构而言,取消药品品种和数量限制,并不意味着药房可以无限扩容,哪些药该进、哪些药不用进,要通过药事管理委员会、用药合理性评价体系给出答案,优先配备临床必需、疗效明确、价格合理的药品。
对监管方而言,一项政策的调整往往需要其他配套政策的优化,比如为确保集采药品用量,医疗机构普遍面临管理压力,根据临床所需合理配置药品的优先级受到影响,相关政策的调整优化就有必要跟进。
对药品供应保障而言,除了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机制、确保临床急需药品的供应外,在取消医疗机构用药品种和数量限制后,需要投入更多资源用于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和药事管理,可能增加运营成本,相关的补偿机制更需完善。
对医生而言,不再受限于药品品种和数量限制,可以更加灵活地调整治疗方案,提高治疗效果,但可能会花费更多精力用于回应患者“点药”的疑问。构筑医患共抗疾病的坚固防线,需要在药师队伍建设、医学科普等方面多下功夫。
回应民生所需,深化医改蹄疾步稳,实现改革的目标,也不会是“一招就灵”、一蹴而就。取消医疗机构用药品种和数量限制,带给人鼓舞,也为下一步“出招”指明方向,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实现药品公平可及,应是根本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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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叶龙杰(媒体人)
编辑:李诗尧
校对:马杨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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