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当下

物业服务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但随着时间推移

业主与物业间的矛盾也逐渐凸显

成为了亟待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2017年,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聘请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委托管理期限自2017年4月起,直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时,此合同自动终止。

肖某、张某系夫妻关系,购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房屋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21.45㎡。

某物业公司与肖某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规定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为1.30元/㎡/月 。

2020.7.1

2020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肖某与张某一直未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物业费用始终处于未缴纳状态。某物业公司遂诉至仙桃法院。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切实为包括肖某、张某在内的全体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肖某、张某在接受基本物业服务后,未依法支付物业服务费,这种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费用的违约责任。依据仙桃市物价局于2018年11月12日出具的仙价函(2018)X号定价批复文件,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模式,标准为1.20元/㎡/月。在此情况下,某物业公司未能提交经法定程序变更收费标准的有效证据,因此收费标准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标准予以执行

综上,肖某、张某应缴纳2020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6995元(121.45㎡×1.20元/㎡/月×48个月 ,结果取整)。

判决作出后,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涉及到众多业主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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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责编:周方婷

编审: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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