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戴钟玲 记者 严君臣)高高兴兴地搭上朋友的“顺风车”,谁料发生交通事故二人都受了伤,那么这场事故该由谁来“买单”呢?2月8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最终通过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27万余元,驾驶人赔偿4万元。
徐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10月的一天,徐某搭乘张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刘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致徐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刘某负同等责任,徐某无责任。刘某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刘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5万余元。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无偿搭载张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张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徐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经调解,某保险公司赔偿徐某损失27万余元,张某赔偿徐某4万元,并当场履行。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应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调解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