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限制高消费,迫于此压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通过“以房抵债”履行完毕了还款义务。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地坪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将某小区的地坪工程分包给张某某施工。2020年4月,张某某带领工人进场施工,于同年9月底完工,工程经验收合格。2021年10月,双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结算时,该公司向张某某出具工程款欠条,欠条中载明了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尚欠张某某工程款总金额430000元及付款时间。张某某多次催要未果后,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内蒙古某有限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生效后,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体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以短信形式告知王某某该案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希望其尽快履行义务。王某某接到通知后,既未到法院履行还款义务,亦未联系执行法官请求和解。鉴于此,执行法官依法对王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被限高后,王某某这才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因其还有其他业务正在进行,被限高后已对其生意产生影响。执行法官告知王某某,其名下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如若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房屋将被依法拍卖,王某某表示同意。
最终,经法院评估拍卖,王某某依法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解除了其限高惩戒措施。至此,该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政无信不威,商无信不兴,人无信不立,法无信不公”。下一步,九原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灵活采用失信、限高、拒执罪等惩戒措施,积极营造“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社会氛围,有力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丨执行局 任 婷
编辑丨董 悦
审核丨刘 杰
复审丨逯瑞杰
终审丨王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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