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围绕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房屋归属问题展开。林芳与林宇系姑侄关系,因房屋产权过户引发纠纷。林芳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过户回房屋,而林宇则坚称合同有效,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林芳签订合同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诉讼时效是否已过等方面。
二、诉讼双方主张
(一)原告林芳诉求及依据
诉求:林芳向法院提出三项诉求,一是确认其与林宇签订的关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是要求林宇配合办理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的手续;三是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林宇负担。
依据:林芳称与林宇之间无抚养协议,林宇也未对其赡养。涉案房屋由其与已故丈夫王强及两个女儿出资借款于2002年全额付款购买并居住。王强去世后,其与继子女办理遗产继承及析产,房屋归其单独所有。2021年8月,林宇逼迫其在一份无抬头、日期为2011年的材料上签字按手印,其当时并非真实意愿。2021年9月发现房屋已于2011年5月以买卖形式过户,虽曾有意百年后将房产给林宇继承,但从不同意有生之年卖房。房屋物业费、供暖费等一直由其缴纳,且林宇未支付过房款,认为自己在被欺骗下产生重大误解,房屋买卖交易不属实,侵犯其权益。
(二)被告林宇答辩及依据
诉讼时效抗辩:指出林芳的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2011年5月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过户,当时林芳意识清醒,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明确表示房屋买卖系真实意思,应知晓法律后果。如今十年后提出非真实意思表示,已超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合同效力维护:强调《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事由。林芳签订合同时有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其有权处分。2009年林芳立遗嘱将房产留给自己,2011年双方签订合同过户,有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见证,不可能存在林芳所说的非本意和重大误解情况。
虚假诉讼质疑:怀疑林芳受继子女威胁提出诉讼,有虚假诉讼嫌疑。称自己虽无法定赡养义务,但与林芳姑侄情深,一直照顾探望,林芳诉前已口头免除其支付房款义务,且从未向其主张过房款。
三、法院查明事实
(一)房屋继承与产权变更
2009年7月,林芳、王悦、王辉、王丽至北京市某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查明被继承人王强于2007年12月28日因病在北京市死亡,涉案房屋系王强与林芳夫妻共有财产,各占50%份额,王强生前无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其父亲先于其去世,原配妻子赵琳于1964年去世,与林芳于1966年结婚,育有子女王悦、王丽、王辉。最终,王悦、王辉、王丽放弃继承,王强的50%遗产由林芳继承。2009年8月12日,房屋登记至林芳名下。
2009年12月,林芳办理遗嘱公证,表明在其故去后将涉案房产留给侄子林宇个人所有。
2011年5月24日,林芳与林宇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458365元,同日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林宇支付了房屋买卖契税13750.95元、所有权登记收费80元。林芳在房屋登记询问笔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登记受理通知书上签字(林芳虽否认签字,但经法院释明不申请笔迹鉴定)。当日,房屋过户至林宇名下。
(二)房屋居住与费用支付情况
林芳一直在一号房屋居住至今,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均由林芳支付。林宇称因姑侄情深,林芳口头免除其付款义务,同意林芳有生之年在房屋居住。
四、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了林芳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一)诉讼时效抗辩的精准运用
时效起算点的确定:紧扣案件事实,明确2011年5月24日签订合同并办理过户时,林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且向工作人员表示房屋买卖系真实意思表示,此时其应知晓行为的法律后果。以此为诉讼时效起算点,计算至林芳起诉时已远超三年,有力地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法律依据的引用:熟练运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法庭上清晰阐述林芳的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使法官认可我方观点,从程序上削弱了林芳诉求的合法性。
(二)合同效力的有力论证
行为能力与意思表示分析:深入分析林芳签订合同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结合当时的情况,证明其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通过2009年的遗嘱以及专业人员参与见证过户过程等事实,形成证据链,证明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无效事由的排除:逐一分析林芳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依据法律规定指出欺诈与重大误解并非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且未支付合同对价也不构成合同无效的条件,全面否定了林芳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
(三)对虚假诉讼质疑的合理提出
证据与事实支撑:基于与林宇的沟通以及了解到的家庭情况,提出林芳受继子女威胁提出诉讼的怀疑。以林宇对林芳的照顾事实以及林芳口头免除付款义务等情况为依据,使法官对林芳诉讼动机产生合理怀疑,进一步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断。
六、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事实梳理的重要性
全面收集证据: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收集证据要全面细致。从房屋的继承、遗嘱订立、合同签订到过户手续办理等各个环节的证据都至关重要。通过收集这些证据,能够清晰还原案件事实,为有力论证观点提供坚实基础。
细致梳理事实: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梳理,找出关键时间节点和事实细节。如本案中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分析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情况等,都需要对事实进行深入挖掘和梳理,确保在法庭辩论中能够准确、清晰地阐述观点。
(二)法律条文运用与诉讼策略制定
精准运用法律条文:深入研究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方面的规定,准确把握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的结合点。在法庭辩论中,能够精准引用法律条文,增强观点的说服力。
灵活制定诉讼策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对方的主张,灵活制定诉讼策略。本案中,针对林芳的诉求,从诉讼时效、合同效力等多个角度进行反驳,同时合理质疑其诉讼动机,形成全面的诉讼策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来办案中,要不断提升法律运用和诉讼策略制定的能力,以应对各种复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