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取得采矿证的情况下,四川老板汪某私下雇佣工人以清渣为名,在某金矿非法开采黄金。然而,所雇佣的工人王某由于昼夜上班严重疲劳,凌晨4时在遥控工人升井时居然打起了瞌睡,导致绞车钢缆崩断,吊桶跌落至150多米深的矿井,当场造成3名工人死亡。最近,新疆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汪某、王某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

2008年8月26日,新疆哈密某矿业公司通过采矿权出让取得白干湖金矿采矿权,2019年8月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矿业公司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采矿许可证延期申请。经审查发现,该矿未在有效期内达到最小生产规模要求,决定退件不予办理,并于2023年1月12日出具采矿权申请资料退回通知书,该矿业公司至今未取得采矿权延续。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7月,在明知哈密某矿业公司尚未取得采矿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汪某私自与他人签订合作开发金矿协议,由汪某自行垫资架设设备、招募人员对金矿进行开采,并按照所采出黄金的不同比例约定不同的利益分配方式。2023年8月初,被告人汪某雇佣不具备焊工资质的工人焊制了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竖井升降设备,做好下井清渣采矿的准备工作。后雇佣不具有井下作业相关资质、绞车司机相关资质的工人从事下井清渣采矿作业。

2023年11月2日9时至12时,工人王某驾驶装载机进行清渣作业,午饭后更换井口电铃线缆,16时回到宿舍休息。20时继续夜班作业,王某操作卷扬机将雇佣工人杜某、李某、郭某送至井底开展清渣作业。11月3日凌晨4时,王某在操作卷扬机提升3名清渣工人升井过程中,由于疲劳打瞌睡,未及时制动停车,致使吊桶平衡板顶到天轮支架,提升钢丝绳在卷扬机持续牵引力作用下,受力过度绷断,吊桶坠井,致使郭某、李某、杜某三人随吊桶下坠至井底150米处后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与3名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协议,向被害人郭某家属赔偿130万元、向被害人李某家属赔偿86万元、向被害人杜某家属赔偿80万元,并得到3名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10月25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汪某、王某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汪某、王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王某打瞌睡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系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2025年1月9日,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屏新闻记者 夏体雷

一审 夏体雷

责任编辑 何丹 陈洁

责任校对 吕世成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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