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如下: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浙0381刑初166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苗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XXX。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4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4〕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以速裁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1月8日,龙狮篮球俱乐部 发文称,即日起张兴亮将暂停参加俱乐部一队比赛。

俱乐部表示:近期,龙狮篮球俱乐部球员张兴亮因个人事务处理不当引发球迷朋友们的广泛关注。经俱乐部管理层与教练组了解与商讨决定:基于球员张兴亮违反俱乐部一队相关管理条例的客观事实,即日起,张兴亮将暂停参加俱乐部一队比赛。

经俱乐部管理层、教练组与张兴亮本人沟通,张兴亮诚恳地意识到自己作为年轻球员需要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对相关事件产生的负面影响感到抱歉,同时也将以实际行动进行全方位提高。

我们这支年轻的队伍将引以为戒,更自律更努力,不辜负球迷和这座城市的期待。

伊能静称,1月5日,她和家人搭乘芬兰航空的航班从芬兰的特罗姆瑟飞挪威的罗瓦涅米,这班航班总共13件行李没到。到达处没有航空公司柜台,只有一个行李负责柜台,工作人员让填单子。她补充说,后来芬兰航空说飞机太小不够放,所以留下了13个箱子在原处。但伊能静认为,这是挺不负责任的说法,毕竟航司收行李的时候他们都付了费用。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9月22日中午,被告人吴某驾驶超载的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矿渣,从文成县驶往瑞安市塘下镇方向。当日12时16分许,车辆行经瑞安市变窄路段,车头右侧刮碰右前方同向由姜某驾驶的瑞安ÍÍ号电动自行车,导致电动自行车继续碰撞机非隔离护栏,造成姜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4年9月29日死亡及车辆、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吴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候处理。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总质量为31000kg,案发时车辆总质量为59080kg。经鉴定,姜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ÍÍ而死亡。

经鉴定,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原装载制动系统的行车制动性能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技术要求;右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间距不符合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技术要求。瑞安1189732号电动自行车将原车电压为48V的铅酸蓄电池组更换为6只合计标称电压为72V的铅酸蓄电池组,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该车由于更换蓄电池组,更换车身左右后边板及鞍座,并车身加装防护栏、后储物箱架等附件,使得整车质量为110.1kg,超出合格证记载的整车质量,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该车测试车速达31.9km/h,车辆加速过程中未听到车速提示音,存在控制器限速功能已作更改的情况,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该车人力脚踏骑行部分装置已拆卸,仅以电机驱动行驶,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该车制动系统的前轮制动技术状况正常,后轮制动技术状况差,不符合检验技术要求;该车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图源网络 与内容无关

2024年10月18日,被告人吴某家属与被害人姜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在保险理赔款外另赔偿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等量刑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吴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已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金秀哲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夏 渝

来源 中国裁判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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