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公有领域事实与著作权原创表达的界限——以《漂白》争议为证

作者 | 慎独

编辑 | 布鲁斯

近年来,围绕影视作品、文学创作与新闻报道之间的著作权争议层出不穷。特别是在基于真实案件改编的作品中,如何界定公有领域事实、新闻报道与原创表达的界限,成为了法律和创作实践中的核心问题。

以春节期间热播电视剧《漂白》为例,南方都市报前记者王猛连续发文直指该剧编剧与出品方抄袭“漂白”了他的深度报道,言辞激烈,气势如虎。春节档是个好时机,笔者得暇且有兴趣探究一下究竟,于是网购了作家陈枰的小说《漂白》、非倍速会员价观看了爱奇艺的《漂白》全剧集、仔细阅读了前记者王猛在2012年发表的调查报道《漂白》,因相关创作均有同样的公共事实来源“9·11特大抢劫碎尸案”,笔者在完成以上基础工作后,决定扩大范围,进一步检索、求证了与该案件相关的其他公开新闻、视频采访、媒体报道和文章,其中,一篇原载于公安部法制文学月刊《啄木鸟》的长篇纪实文学《血色钻戒》(2012年3月1日出版,作者冯锐)引起了我的极大兴趣。

根据现有报道,可以确定的是,作家陈枰、前记者王猛和作家冯锐都曾经看过该案的可公开卷宗、笔录并采访过专案组成员,都直接接触过与案情相关的第一手事实。那么,案件事实记载与作品原创表达之间的界限到底在哪儿呢?公共题材的自由创作与著作权抄袭如何界定?到底谁“剽窃/漂白”了谁?笔者决定,从理论到实证,在正式就前述作品的创作表达进行比对论证前,笔者首先试图从法律、新闻写作与文学创作的角度,对新闻报道、公有领域事实与著作权原创表达之间的界限展开讨论。

一、案件事实属于公有领域,表达方式受到著作权保护

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来看,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而对事实的具体表达则受到法律约束。换句话说,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已公开的社会事件、案件情节等作为创作的基础,创作素材本身不会侵犯他人著作权。然而,如果某人直接复制或高度相似地使用了他人独特的文字表达、叙述方式,则可能构成侵权。

在“漂白”事件中,无论是陈枰的小说、电视剧,还是冯锐的纪实文学、王猛的调查报道,它们都基于一个真实发生过的案件,都来源于实际存在的罪犯和犯罪情节。著作权保护的是创作者的直接创作行为,即作品原创表达的客观呈现,就文字作品而言,主要体现在作者的遣词造句,以及足够具体并被个性化表达的人物设置与情节桥段描写。如果在这些已公开的作品表达上,存在这个层级的实质性相似,且无法剔除客观事实的部分,则涉嫌著作权侵权。

二、新闻报道与文学作品的表达差异

新闻报道的核心目的是客观、准确地传达事实,因此其行文通常遵循“5W1H”(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为何、如何)的原则,讲究简洁、直接和信息量的完整性。而文学作品或影视剧则更倾向于戏剧化表达,会增加对角色的刻画、情节的艺术加工和对角色心理、行为的描写。

尽管新闻报道也包含一定的写作风格和叙述技巧,但其主要内容仍然是客观事实。因此,小说或影视剧如果仅仅是参考了报道所涉及的案件,并不直接复制其具体表述,则难以认定为侵权。但如果小说或电视剧在文字、编排甚至具体描写上与新闻报道高度相似,则可能涉及对新闻报道独特表达的抄袭。

三、公有领域事实与原创表达的法律界定

著作权法中的“事实—表达二分法”(Fact-Expression Dichotomy)原则认为,事实本身不受保护,而对事实的具体表达可以受到保护。其含义是,单纯的事实信息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如二战的发生是客观事实,而一本关于二战的小说如果采用独特的人物塑造、情节推进、对白等,受著作权保护。如新冠疫情爆发是事实,记者写作的新闻报道“疫情之下:一线医护人员的无眠之夜”,其中包含了独特的叙述、采访内容和叙事结构,这些表达方式受著作权法保护。

具体到2002年发生的9·11特大抢劫碎尸案,亦是如此,基于同一案件事实进行作品创作,认定侵权,核心看:相似程度,表达方式、结构段落的一致性;独特性,在先作品是否包含了独特的创作视角、细节描述,相关内容是否被他人直接使用。否定侵权,则主要从以下两点进行判断:首先看案件来源,从现有公开信息可知,相关创作者对9·11大案均进行了细致详实的采访与警方材料阅读,对于案情、犯罪背景、犯罪方式、具体实施、逃匿手段与抓捕细节均有细节掌握,采访者基于相同案件事实自行独立创作的合理性更强;其次看表达方式,如果小说或电视剧的叙述方式、情节发展、角色塑造与他人作品在独特表达上有较大差异,则难以认定侵权。

四、9·11大案相关文学作品创作表达比对分析

放下理论,我们用传统的“调色盘”方式来直观对比一下冯锐创作纪实文学《血色钻戒》、王猛撰写调查报道《漂白》、陈枰创作小说《漂白》的文字表述,之所以这么排列,是以三部作品的发表/出版时间先后为序。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爱奇艺的〈漂白〉把南方都市报的〈漂白〉给“漂白”了》一文称“南方都市报的《漂白》是媒体首次完完整整揭示出案件背后的真相和细节”,而笔者发现,冯锐在公安部《啄木鸟》杂志上发表同案纪实文学《血色钻戒》的时间(2012年3月1日)要早于王猛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调查报道《漂白》的时间(2012年3月21日)。


三部作品的相似性内容对比至此,作为文学爱好者的感性与知识产权研究者的理性都告诉我,相较于陈枰的小说,南都报道与在先发表的纪实文学更像!且是整段落的近似乃至文字表达上的一致,而陈枰小说与南都报道在原创表达层面上的相似点,可以说很少。三部作品在情节层面共有的相似点,则超大概率是源于同一本案卷笔录和同一位专案组采访对象了,综合其他针对9·11大案的公开报道与对犯罪分子的采访视频可知,三男一女的犯罪团伙组成,“三陪”场所的“钓鱼”引诱,绑架勒索被害人、消尸灭迹的犯罪过程,“漂白身份”的藏匿方式,乃至主犯与女犯携家带口集体隐匿以及主犯母亲藏身却不更改姓名的反常举动等等,都来源于真实的案情事实。

“漂白”争议,给了法律界一个特别好的案例实证,让我们可以更生动、直观地理解事实、公有素材与原创表达的关系,也让我们可以更好地区分什么是抄袭,并最终明白,是谁“漂白”了谁。

不知道这个争议最终是否会进入诉讼,如果会,由衷希望受理法院能够调取公安机关的办案卷宗,来印证一下何为事实,何为表达,如9·11大案侦破一样,终有水落石出日,让清者自清在舆情时代不是一句空谈。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漂白》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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