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中,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左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岗大队认定,被告一与原告承担同等责任。另经核实,被告二系案涉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另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体及精神造成严重损害的同时,给其家庭生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二被告至今未足额赔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与损害赔偿部王建强律师为代理律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案情回顾

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160000元;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承担,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一承担;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一辩称,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原被告双方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原告主张的所有费用依法应各自负担50%;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对伤残的认定系单方委托,被告未参与,对真实有效性无法认定;被告一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一承担。

被告二辩称,对鉴定意见书、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认可;医疗费根据相关规定,应扣减10%非医保用药,因原告、被告一负同等责任,剩余部分承担50%;误工费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护理费的计算依据同误工费;鉴定费不予承担;交通费根据法院裁决。

律师观点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次事故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一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鉴于案涉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二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应当由被告二在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一承担。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40000元。

二、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4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被告一共同承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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