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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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书是常见的一种纠纷化解方式。
然而,并非所有的调解书都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是以下这类调解书,想通过法院执行来实现权益,除非司法确认,否则还得另诉!
一、诉讼外达成的调解书
未经人民法院确认并出具的调解书,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执行效力。
因此,如果已经起诉,一定要达成“庭内调解”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否则贸然撤诉后,对方不履行的,还需要再次起诉。
二、其他组织调解书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由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非司法机关主持达成的调解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双方的和解,但它们并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
例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与商家的纠纷,达成的调解书只是双方自愿遵守的约定,若一方反悔,该调解书无法直接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这是因为这些调解组织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权力,其调解结果更多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要对此类调解书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该规定明确了申请司法确认不只限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包括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等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了!
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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