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商报报道,2月3日,山西大同古城一商户岳先生投诉称,因店铺未按要求24小时开灯,被多名工作人员撬锁进店将灯打开。



根据报道,事情的经过是,“昨天晚上10点,我已经闭店了,晚上11点多,我们当地的物业或者城管给我打电话,让我过来到店里开灯。我说我过不去,因为我儿子刚出生,还没满月,我当时都已经哄着孩子睡觉了。”“我解释说,我已经闭店了,没人了。对方说,不营业了也得开灯,必须得全开。我说这是啥逻辑?我闭店了还要开灯吗?”“对方态度很强硬,我有电话录音,让我必须过去把灯打开,要是不开灯,他们就找公安把门撬开。我说这不对吧,执法也不能这么执法吧?”

“我店内有监控,没过10分钟,我查看监控,人家果然把店门撬开了,把店里所有的灯都打开了。上门的是城管和消防,视频里穿制服的是城管,但我都不认识。”岳先生称对方撬门开灯,门和锁都损坏,给他开店经营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他们撬开两道门,把大门上的锁剪断,第二道门的地锁也损坏,门板已经撬得变形,都关不上了。”事发当晚,岳先生打了110,“我去报案,派出所民警说管不了,我今天去找派出所要受案回执。我也打了12345投诉,到现在没有任何单位部门给我解释说明情况。”



此事引起网友震惊和热议,大多是质疑这样的规定和做法是否合法合理,甚至有网友表示天天宣传法治,居然有这样的事情,怀疑这是不是真的。有网友表示,规定只是倡议书,怎么到了现实中就成了强制性的要求必须整晚开灯?这是不是春晚小品《花架子》所反映的层层加码?

也有网友表示,要求商户人走了还要开灯,一是根本不符合人走灯灭的用电安全,二是造成的商户用电费用,谁来承担?为了春节亮化美化、吸引游客,为何要让临街商户承担风险和成本?

也有网友对“撬锁开灯”做出决定及落实实施中公权力行为本身,提出了法律责任的分析,认为其已经构成了违法性质,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英国法谚有,“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描述的就是门的法律保护意义。据此,以彰显国家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进而构筑起市场经济、法治社会对私人合法财产的基本安全保障秩序。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此规定,意味着未经允许,任何人包括公权力在内,不得擅自破坏性的进入他人的房屋进行财产的处置。对于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这里面不仅涉及到私人财产的安全性保护问题,更是涉及到社会秩序和法治信赖的保障问题。

以上这些基本的法律规定,规定的相当明确,相信不需要多高的文化水平就可以理解,更何况是执法人员。这些法律规定背后的法律权威、法治意义,岂是一个《亮化倡导书》及其中讲的“节日氛围”、“美化亮化工作”所能比拟和推翻的?

遗憾的是,本应倡导构建法治秩序建立、带头遵守法律规定的公权力决定者和实施者,却在带头不执行法律规定,任性任意的找个理由就可以自己不执行法律规定。

讽刺的是,撬锁而入开灯的理由居然是,“为给游客带来更好体验”,完全不记得了那句人人熟知的,法治才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试想,如果仅是一个“倡议书”,就可以撬锁进门的话,游客又如何能安心购物、放心旅游?又如何让商户信赖自己的合法经营会受到依法保护的做大做强?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求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经营主体的利益关系,要求政府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有效克服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

普法案例有,近日,某某镇尤某、马某二人与刘某发生纠纷,二人为泄私愤,气愤之下来到刘某家门口并踹其家门,致使刘某大门损坏,派出所民警接到刘某报警后依法调查此事。尤某、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违法事实,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两名违法行为人因故意损毁财物被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可见,无论是中央建设法治社会的决心,还是警方处理此类行为的普法案例,都是不允许出现此类公然侵犯私人财产行为的。如今,商户的监控视频全程记录,被破坏的门和锁显而易见,各大媒体对此事也已经报道了,就看当地如何处理这样的撬锁破门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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