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黄玉
一、案例导入
(一)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周老太太诉小丽侵权责任纠纷案
(二)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3日,张翠芳与自己的女儿小丽,将张翠芳的母亲--92岁的周老太太,带至农村信用社某营业厅,对其账户进行挂失,取出存款24万元并存入小丽账户。周老太太系文盲,上述柜台业务办理均由小丽操作,银行业务员需要周老太太拍照确认时,小丽将坐在轮椅上的周老太太推到柜台摄像头前拍照,再推回等候席,将材料让周老太太捺完印后再交给银行业务员。小丽、业务员均未和周老太太进行交流。周老太太诉至法院称,张翠芳及小丽以帮助办理银行存款为由,将其骗至银行并转走存款,周老太太得知后,要求小丽返还,遭到拒绝,故诉请小丽返还上述款项。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周老太太在张翠芳将其存款取出并转移时对该项事实并不知情,张翠芳在未取得周老太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周老太太的存款转移到个人账户占有,其行为侵害了周老太太的财产所有权,应当返还存款。关于小丽认为案涉存款系周老太太赠与给张翠芳的抗辩,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根据周老太太的陈述,张翠芳取得其存款的行为并非出于其自愿给付,故对小丽的抗辩,不予采信。该院判决小丽返还周老太太24万元。
三、典型意义
公民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由于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原因,往往难以有效管理、处分自有财产,在此情况下,子女更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财产权益。本案体现了反对子女“强行啃老”的价值导向,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时,应当充分查明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坚持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秉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有效定纷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