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知道,房子在家庭财富中的占比是最高的。
根据央行课题研究组发布的《城镇家庭资产负债报告》,城镇家庭的资产持有量均值高达318万元,其中超过70%的财富来自房产。
另外城镇将近有40%以上的家庭拥有两套甚至更多房子。
虽说这两年的房价有所下跌,但是相比十几二十年前,不可否认,房子的价值仍然是很高的。
尤其是在一二线城市,房价动辄五六万一平,随便一套房就要几百万。
但也正因为房子价值高,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咱们总能听说有关于子女为争夺父母遗产而闹到法庭的新闻。
甚至有的子女为了一套房,几兄弟大打出手,最终亲情破裂,反目成仇。
下面,咱们就一起来看看,关于继承父母老房子的新规定,孩子闹也没用,别吃不懂法的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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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父母遗产的规定
随着新的《民法典》的实施,关于继承父母遗产的规定也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首先,继承遗产必须在老人去世以后才开始,如果老人还健在,可以进行生前赠予,但是不能继承,也无法享受相应的继承权益。
说白了,在老人还健在时,一般是不会启动继承程序的。
只有等到老人去世之后,才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要么依据法律规定,要么按照老人生前立下的遗嘱,来妥善处理遗产继承的相关事宜。
这也是为了确保财产的归属和分配能够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老人的意愿,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
其次,老人生前的财产必须是合法的,才能继承。
如果资金、房产来路不明,或者不是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的,就无法继承。
此外,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合法的,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通过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最后,有些财产继承前需要先进行分割,比如家庭共有财产、合伙财产等等。
比如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继承分配前,需先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是均等分割,确定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后,再由相应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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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继承问题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房产。
①父母自愿将房产继承给除子女以外的其他人,并确立了遗嘱。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还确实存在,比如之前就看到一个新闻。
北京某大爷一直得到了水果摊老板两口子的照顾,后来去世前就立遗嘱将房产留给水果摊老板,这种情况,子女打官司也没用。
②父母对房产设立了“居住权”,因为居住权属于益物权,不在继承范围内。
也有一个案例,比如我们老家一位80多岁的老人,生前子女忙工作,不能在老人身边照顾,于是就请了一个保姆来照顾老人的起居。
后来老人去世,子女办继承房产才得知,老人生前给保姆设立“居住权”。
要知道,根据新规,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意味着,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在这个房子里。
子女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而且,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老人设定的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保姆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③女性和男性具有相同的继承权利。
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
以往,遗嘱可以采用手写、代书、录音、公证或口头等方式制定,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大。
新规出来以后,就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同时增加了打印、录音等方式。
如果一个老人存在多份遗嘱,那么,就以最近一份遗嘱为准。
当然,遗嘱也有要求,不是说自己一个人默默的写一份就有用,必须要求至少有两人在场见证,并清楚写明日期和签名。
另外,新规还引入了“宽恕制度”,以前犯错的子女可以恢复继承权。
而且新规继承人的范围也放宽了,继承人不一定要求是自己的子女,侄子、外甥等也可享有代位继承权。
啥意思?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新规还明确,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规定。
也就是说,可以由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来继承。
文末结语:
综合而言,新规的变化相对较大。
一方面,新条款更加全面、详细,同时也更加人性化。
另一方面,新规也体现了温暖的人性,即房产虽有价,但亲情无价。
为了争夺房产而导致亲情破裂,不应被支持,也无法在法律上得到支持。对于子女而言,最重要的是懂得感恩,遵守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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