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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记者吴文诩)当前正值农历乙巳蛇年春节期间,大小商家为把握销售旺季,通过各种营销、促销手段吸引消费者,买赠、满减、打折等广告铺天盖地、层出不穷,不少家庭也正忙着逛商场、赶大集,采买走亲访友的各种年货。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贺情表示,在“买买买”的同时,也要“擦亮”双眼,不轻易相信商家“甜言蜜语”。谨防年货里的三大“陷阱”,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
陷阱一: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方式制假售假。2024年春节,林先生(化名)在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2箱52度某品牌白酒,支付货款1260元。拿到酒后,林先生和其朋友对酒的真假提出质疑,据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现场视频与酒厂鉴定显示,两箱酒均为假酒。林先生认为该公司销售假酒,提出退货退款并要求十倍赔偿,遭到商家拒绝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王贺情说,近年来,以“搭便车”“傍名牌”等手段进行售假的行为屡禁不止。不良商家为提高销量、牟取暴利,将散装酒、低价酒灌装后贴上名酒标签,以名酒价格进行售卖,从而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更有甚者,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增加酒品的风味与特色,生产者过度使用添加剂、塑化剂等或使用酒精勾兑,直接危及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如消费者在购买酒品时发现上述现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陷阱二:先“涨”再“降”大促销涉嫌价格欺诈。在另一起案件中,春节期间某超市进行促销活动,梁先生(化名)向某超市购买食用调和油,每瓶单价55.9元,优惠6.9元后实际支付49元。此后,梁先生(化名)却发现超市在此次促销活动前七天内,曾以每瓶46.9元销售该商品,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实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超市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此后,梁先生在诉讼中要求超市退还差价并给予500元赔偿。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梁先生的诉求。
王贺情说,《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打折商品后发现商家存在“先涨价再降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可以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进行行政处罚,或通过诉讼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
陷阱三:“疗效神奇”的保健品虚假宣传。此前,某电视购物广告推销的保健产品宣称具有重塑和增强免疫力、防治多种疾病等功效。张先生(化名)拨打电视广告发布的购物电话联系购买了商品,并支付购货款11040元。收到商品后,张先生按照电视广告和客服介绍,正常使用该产品,但是在使用期间,张先生本人两次因病住院,而且张先生及其家人均感染传染性呼吸疾病。事实上,该产品真实属性为“压片糖果”,并没有提高免疫力和预防治疗多种疾病功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已构成欺诈,应向张先生退款并三倍赔偿。
王贺情表示,当前保健品市场不仅有虚假宣传的消费陷阱,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一些被宣传为“疗效神奇”“强身健体”的保健品中,可能被过量添加对身体有害的添加剂或药物成分,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保健品仅适用于特定人群,不具有治疗疾病功效,应该提高防范意识,切勿轻信虚假的广告宣传而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