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栾海明 通讯员 高越
办卡充值、报课缴费后游泳馆闭店不再营业,消费者应如何维权?游泳馆及其所属的公司应否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权晶审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
2021年12月,唐某在健康游泳馆(化名)办理了亲子游泳会员卡,购买了53节游泳课程,转账支付了课程费用六千余元。但之后唐某向游泳馆约课,游泳馆以各种理由推诿。直至2024年8月,健康游泳馆突然闭店,导致唐某无法到店进行消费。目前唐某仍然有48节课程没有消费。唐某多次找到游泳馆协商退款事宜遭拒,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康游泳馆与其所属的健康公司(化名)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唐某返还全部课程费用。被告健康游泳馆及健康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的课程费应否予以退款?两被告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唐某向健康游泳馆支付服务费,健康游泳馆为唐某子女提供游泳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唐某向健康游泳馆支付了服务费,健康游泳馆即应当提供相对应的游泳服务,现健康游泳馆闭馆,不再向唐某子女提供服务。原告唐某主张剩余48次游泳服务并未享受,被告健康游泳馆、健康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故法院对于唐某主张的次数予以采信。综上,健康游泳馆应退还5966.49(6588÷53×48)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健康游泳馆作为健康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健康公司应当对健康游泳馆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健康游泳馆与健康公司向唐某返还服务费5966.49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游泳馆已“倒闭”,经营者无法再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应当将未消费部分的费用予以退还。
分支机构是法人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从事经营或者其他业务活动的机构,在性质上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虽然在法人授权范围内可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各种民事活动,但承担责任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故在涉及分支机构的诉讼中,可以将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本案中的健康游泳馆是健康公司的分支机构,健康公司应当对健康游泳馆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