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级市根据一系列行政文件而设置,包括《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共16市行政级别定为副省级的通知(中编[1994]1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等文件。

国务院关于新增副省级市的态度较不积极。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要在总结16[10]市经验的基础上,对其它省会城市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标准,统筹考虑,适当时候,对条件成熟的省会城市的级别问题提请中共中央、国务院审批。不过,自1994年明确16市为副省级市以来,尚未有其他城市增补成为副省级市。

机构级别


根据中编发〔1995〕5号文,副省级市的市直机关、市辖区和县的级别问题,比照国办发〔1993〕85号通知中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即“即市直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内设机构为处级。市辖区及其工作部门的级别,可比照市直机关相对应的关系确定;市辖县和代管的县级市的级别仍为处级,其工作部门仍为科级。”国办发〔1993〕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

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工作人员,按下列职务对应关系确定级别工资:局长、副局长、司长、副司长职务分别相当于国务院部委的副部长、司长、副司长、处长;处长及以下职务与国务院部委的相同。职务工资套改按下列标准执行:局长、副局长分别执行国务院部委副部长、司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司长、副司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分别比国务院部委副司长、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高一档,处长及以下职务执行国务院部委相同职务的工资标准。

实际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副局长属于“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副职”(俗称“副局正处级”),略高于普通正处级。

副省级城市市辖区的副区长也是副局正处级。区辖街道办是正处级。

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议

全国计划单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自1985年起,在各计划单列市轮流举办,后于1999年更名“全国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议”,截止至2012年9月已举办27次,自此再未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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