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中国大陆,除了副省级市等副省级行政区,其它行政级别为副省级的有
地级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的中共市委书记一职通常也由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等相应级别官员兼任。
一些在省内地位相对重要的地级市的中共市委书记也是由省委常委或者副省长兼任,如
江苏苏州市; 浙江温州市、舟山市(其具有正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海南三亚市; 云南曲靖市; 陕西延安市; 江西赣州市; 贵州毕节市、遵义市; 湖北襄阳市; 河北唐山市; 河南洛阳市; 山西大同市; 山东烟台市; 四川绵阳市; 内蒙古包头市、通辽市; 宁夏固原市等。
但是这些地级市仅限于个别官员的级别高配,并不会如同副省级市般扩充到所有官员。
计划单列市
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初期的1980年代,一些市由于其特有的经济地位而被称为“计划单列市”,享有省一级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至1993年时有14个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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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指的是立法概念上有立法权的城市,较大的市指的是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律与规章的城市。
较大的市其核心就是“立法权 ”。本来,“较大的市”是一个独立概念,一些没有立法权的地级市经过国务院特批拥有立法权,才能称为“较大的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施行。该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本法所称的“较大的市”。而2004年通过的修订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条文所称的“较大的市”仅限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条文所称的“较大的市”仅限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申报“较大的市”的一般程序为:拟申报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务院;然后由国务院具体负责部门派人到申报城市进行实地考察。
而副省级城市则无须国务院审批,自动成为“较大的市”,拥有立法权。[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