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是与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特殊诉讼主体,且都处于无助状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由于国家强大公权力机关的指控而无助,被害人是由于其对案件介入程度有限、维权诉求难以实现而无助。与被害人洽谈时,律师要抱持同情之理解,怀疑之审慎,以为客户寻找维权救济方案为目的,把控和被害人洽谈的节奏。

洽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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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着想

被害人毕竟都是自认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律师在与被害人洽谈时,要充分考虑他们的感受,并积极为被害人控告维权出谋划策。

其一,他们作为被害人,有渴望得到同情、理解、安慰、支持的实际需求,他们渴望获得律师的专业帮助,不论是在精神上还是在行动上。因此,律师在洽谈中体现出来的“共情”很重要,不能站在被害人对立面来洽谈。

其二,与被害人沟通洽谈,本质上也是双方建立合作关系的“谈判”。 前来洽谈的被害人是律师的潜在客户,洽谈的过程既是律师“面试”客户,也是客户“面试”律师的过程。对律师而言,接受委托的前提是说服客户,取得客户的信任。因此,律师要时刻考虑“听众感受”,时刻体现“为客户着想”的姿态。

其三,被害人预想的处理方案未必是合适的。被害人与律师洽谈时,往往会提出他们的想法与处理的方案,寻求律师的评判和支持。实际上,被害人往往并不熟悉法律,他们提出的方案很可能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案或最佳方案。此时,律师需要为他们提供更优的解决方案。但是,对被害人的疑问,律师不宜直接给出冰冷的否定性回答,冰冷的否定性答案意味着浇灭了被害人的希望。相反,律师不仅要尽量耐心地回答问题、解答疑问,更重要的是提供专业、正确的解决方案,基于为客户着想的心态,真心实意地为他们提供比他们所想到的更好的解决方案。

例如,某公司被合同诈骗控告维权案:

被害单位员工在与律师洽谈刑事控告维权时表示,他们已经进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也对被告的相关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冻结了一部分资金。因此,他们希望在刑事控告维权时,民事诉讼和刑事追责能够分开进行、互不干扰。然而,对他们的观点,法律规定其实很简单,针对同一事实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都要“先刑后民”,刑事立案后,民事案件就会中止或者驳回起诉。但如果律师直接告诉他们,提起刑事诉讼会直接导致民事诉讼被中止或者被驳回起诉,言外之意就是告诉被害单位不能进行刑事控告维权,该回答显得简单粗暴,既没有考虑“听众感受”,也没有“为客户着想”;既没有考虑到被害单位此次洽谈的初衷是想要对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也没有为被害单位如何统筹刑民手段解决此次纠纷提出可行的方案。

我们可以耐心地解释:该案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确实是我们需要斟酌考虑的问题。我们不论采取刑事控告手段还是民事诉讼手段,最终的目的都是拿回被害单位损失的资金,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所以刑事控告和民事诉讼都会有效果,都是可行的方式。相比之下,刑事控告的效果更好一些,给对方造成的压迫感会更强,被害单位挽回损失的可能性会更大。在被害单位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继续采用刑事手段维权,有两种方式:其一,被害单位直接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结果是可能影响民事诉讼的进展;其二,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交被告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控告材料,要求法院将被告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于采取哪种方式进行刑事控告维权更加可靠,我们可以再斟酌考虑。我们要有预判,不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刑事控告维权,一旦刑事立案,民事诉讼就会被中止审理或者被驳回起诉。民事诉讼和刑事控告是密切相关、相互牵连、相互影响的,我们要有刑民交叉的处理思维和经验,将民事诉讼与刑事控告统筹安排,才能更好地处理这件事情。

经过耐心沟通,被害单位既获得专业的解答,也发现律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有较为丰富的经验,为该案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被害单位如何挽回损失,提出了更好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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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洽谈节奏

在与被害人洽谈案件时,双方需要按照一定的条理、节奏进行,才能更加高效、快速地将案件事实梳理清楚。而且,把控洽谈节奏,逐一解答被害人的疑问,就每一个分歧事项达成一致,双方更容易建立信任关系。由于对相关法律事实梳理,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律师有更丰富的经验,由律师来把控洽谈的节奏会更合适。否则,任由被害人流水账式“控诉”“诉苦”“漫谈”,案件洽谈将会很低效,律师会认为被害人过于“啰唆” “不着边际”,而被害人则会认为律师“不够耐心”“听不懂”他所陈述的事实,双方互相“埋怨”,自然难以建立信任关系。

在某公司被职务侵占控告维权案中,此前被害单位已经委派公司的法务主管人员刘某组织团队进行刑事控告,但是最终刑事控告的效果不理想。刘某代表被害单位与我们洽谈委托代理事宜,想要让我们帮助被害单位再次进行刑事控告。

在仔细阅卷梳理后,我们发现此前刑事控告效果不理想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没有进行专业的审计,梳理相应的资金流水,导致最后公安机关无法认定大部分的犯罪金额。被害单位当时给公安机关提交的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咨询报告而非审计报告。我们在汇报案件情况时,就要特别注意刘某他们的感受。他们代表公司进行了此前的刑事控告,否定他们此前的努力会让他们很难接受。在他们的认识中,此前刑事控告效果不理想,当然有他们自己不够专业的原因,但这是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当地的司法环境以及公安机关的不作为,他们不会认为是他们自己做得不够好而导致刑事控告效果不理想。因此,我们在沟通时,着重以下几点:

其一,被控告人的犯罪手法非常复杂,很难梳理清楚其中的资金脉络,因被害单位没有梳理清楚,最终公安机关也查不清楚。但是,被控告人侵害了被害单位的财产的事实确实存在,被害单位的财产确实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被害单位进行刑事控告是必要的且可行的。

其二,从案卷材料看,此前刑事控告不理想的原因是复杂的,有公安机关不作为的原因、有检察机关没有仔细审查等司法环境问题及司法人员的各种原因,也有被害单位提交的审计报告不合格的原因。从刑事控告的经验看,这种资金往来复杂的刑事案件,必然要有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后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安机关才会受理。公安机关受理案件之后,也往往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被害单位此前做的专项审计报告不符合刑事诉讼中的审计报告证据种类,内容上也无法成为对被控告人职务侵占犯罪金额进行认定的依据。各种综合的原因,导致此前被害单位的刑事控告效果不理想。

其三,本案接下来再次进行刑事控告,很重要的内容是做一份合格的专项审计报告,再以更简洁明了的方式梳理犯罪事实经过,形成刑事控告材料。

在本案洽谈过程中,尽管我们已经说得比较委婉,充分考虑刘某等被害单位员工的感受,但在沟通过程中,我们也明显感觉出来,他们内心的“抗拒”,他们认为他们此前已经非常努力,并已在他们能力范围之内尽了最大努力,没有什么过错的地方。刑事控告效果不佳,主要是办案人员的不作为,他们为此也进行了多次投诉、申诉、举报。

发现刘某等人的“反弹情绪”后,我们没有着急进入下一阶段的讨论,若被害单位对律师的分析并不认同,在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的情况下,下一个阶段的讨论将无法进行,也没有意义。

于是,我们再次耐心地解释,此前多次刑事控告效果不理想,我们要找到问题的根源,然后解决它,以后的刑事控告才有可能成功。此前刑事控告效果不理想,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确实有办案人员不作为的原因,但不仅仅是这个原因。

其一,案件确实很复杂,对流水的梳理确实非常困难,以前的代理律师没能发挥很好的作用,我们也很理解,这是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决定的。

其二,被害单位刑事控告的经验不足未能与办案人员保持顺畅沟通。

其三,被害单位刑事控告时的心态不正确。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是被害单位认为遭受侵害、遭到损失,刑事控告后,一切都由公安机关接手处理,公安机关会积极进行调查取证,帮助被害单位主持公道,挽回被害单位的损失。但司法实践往往无法达到最理想的状态,一些公安机关将关键证据的取证任务(资金流水梳理、犯罪金额计算等)交给了被害单位,甚至在刑事控告时,会要求被害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否则不接收控告材料。因此,被害单位刑事控告时,不能总是提问题而不解决问题,不能总是要求公安机关做事情而自己不做事情。从案卷材料看,该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及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认定大部分被害单位控告的犯罪金额,重要的原因是缺少适格的专项审计报告。经过透彻分析刑事控告效果不理想的原因后,接下来的刑事控告才能尽量避免重蹈覆辙。

在我们耐心解释后,被害单位负责人员表示理解和认同。然后,我们才能继续讨论接下来的问题,很快我们就建立了委托关系。可见充分考虑听众的感受,让他们听起来舒服,案件洽谈沟通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双方才能快速建立信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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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审查态度

被害人陈述其所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实经过时,难免有所隐瞒、难免避重就轻,律师需要抱持审慎怀疑的态度,不能完全听信被害人陈述的犯罪事实经过。我们要以常理、常情的视角,甚至以辩护的视角,审查、探究被害人为什么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被害人做了哪些行为触怒了被控告人、犯罪行为如何发生的、被害人遭受哪些损失、被控告人可能会有哪些辩解、被害人遭受损失的事实真相是什么、犯罪事实的真相是什么等诸如此类问题,律师在洽谈时予以挖掘、评判,才能给出睿智的专业评判。毕竟,除特殊的无差别犯罪外,绝大多数犯罪不会是无缘无故的,经济犯罪案件尤其如此,往往有复杂的交易或者交往背景。

例如,某公司被合同诈骗控告维权案:

被害单位派员工与律师洽谈刑事控告委托事宜。被害单位员工所陈述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被控告人提供了一些不存在的应收账款权利作为动产担保,获得被害单位的融资款。 被控告的嫌疑单位逾期未还款,被害单位派员催收应收账款时才发现应收账款是不存在的、犯罪嫌疑单位采用虚构应收账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单位的融资款,导致被害单位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害单位认为,他们遭到了合同诈骗,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刑事责任。

从表面上看,犯罪嫌疑单位以不存在的动产作抵押骗取了被害单位的融资款,确实犯罪事实比较明显。然而,我们审查发现了几个问题:其一,融资时被害单位并没有仔细审查涉案的应收账款真实性,融资合同附件中仅仅有一份应收账款的明细表,连相关应收账款对应的合同资料、债权债务凭证、债务人信息等均没有,该融资借款的过程非常草率,不符合常理;其二,从融资行为发生到被害单位准备刑事控告,时间间隔一年,但是被害单位这笔融资业务的两位直接经手人,业务经理和审核经理均已离职,现不知去向,无法联系上,也没有其他经手人可以配合调查取证。该情况比较异常,且缺少亲历者证词对被害单位的控告维权显然会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于是,我们与被害单位员工进一步沟通,是否有这种可能:“应收账款担保只是借款的形式要件,被害单位本身知道应收账款不真实,或者对此与嫌疑单位达成默契、心照不宣;抑或该应收账款担保并不是他们决定发放借款的因素。”该事实真相猜测是否成立,日后嫌疑单位有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真相、会不会作出这样的辩解,则对刑事控告能否成功的评判至关重要。

洽谈内容

掌握洽谈节奏,最简单的方式是按照洽谈的基本内容、框架进行,这也是律师代理被害人控告维权案件经验和专业性的充分体现。经验丰富的律师都有清晰的沟通洽谈框架,可以迅速抓住重点,引导与被害人洽谈的内容,高效专业地完成洽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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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有没有犯罪事实

在被害人维权案件洽谈中,律师与被害人洽谈,首先需要通过洽谈判断究竟有没有犯罪事实发生。被害人自己所陈述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经过不一定是客观事实,很可能只是他的片面理解。对于有无犯罪事实,律师需要有专业判断,如果律师判断没有犯罪事实,则应该予以释明。充分告知刑事控告的可行性和效果,便于被害人决策采用刑事控告手段维权抑或其他民事手段维权。如果律师判断没有犯罪事实、难以进行刑事控告,但客户还深信可以进行刑事控告,缺少充分沟通就会造成信息误差,产生后续的沟通合作障碍。

例如,吕某被诈骗8000万元、项目公司被职务侵占控告维权案:

吕某与律师洽谈维权事宜,认为其合伙人邓某以投资合作建房的房地产项目、成立××投资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的名义,诱骗他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最终,吕某投资的资金血本无归。对于其中已经支付的8000多万元工程款,合伙人邓某还不认账。吕某认为邓某收取了8000多万元工程款并未实际用于工程支出,属于诈骗。而且,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邓某等人还未经项目公司的允许,将正在建设的房产预先销售,将销售款据为己有,已经侵占了项目公司的资产。吕某找律师洽谈,希望律师协助维权,追究邓某诈骗、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协助其追回损失。

经过查阅资料、与吕某及其他知情人员深入了解后发现:吕某和邓某等合伙人合作的模式中,吕某负责提供项目开发所需要的全部资金,合伙人黄某负责提供涉案土地使用权,并由黄某向村集体交纳每月的租金,另外一名合伙人邓某则负责自行垫资进行项目的工程施工,待项目建成后,三名合伙人按照各自股权比例分配物业。同时,邓某也是项目施工的包工头,挂靠在××建筑公司,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这个房地产项目并不是商品房项目,他们建的房屋类似于“小产权”房,这些资产并不能登记到项目公司××投资公司名下。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吕某负责出借资金给项目公司,月利息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吕某总共支付了2亿多元,部分支付到项目公司,部分直接支付给邓某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差不多建设完成,等待竣工验收时,各方由于资金不足,无法维系项目运作,于是产生纠纷。于是,三名合伙人召开合伙人会议,确定项目公司与邓某结算,核定工程款合计2.4亿元,除了已经支付的 8000万元工程款外,还剩下1. 6亿元,项目公司以项目300套物业抵偿全部工程款。邓某还需要负责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并处理与挂靠施工单位××建筑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

然而,由于工程款只有一小部分转入了××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绝配合竣工验收。而且,剩下的1. 6亿元工程款尚未变现,仅由项目公司以300套物业抵偿,也无法支付到××建筑公司。但××建筑公司坚持需要收到全部工程款后,才同意配合竣工验收。各方发生进一步分歧,项目无法竣工验收,无法分配资产变现。

从律师了解到的案件事实看,本案难以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其一,邓某并没有诈骗的犯罪事实。邓某收取的款项都是其已经垫资施工的工程款,理论上邓某也有收取这部分工程款的权利。邓某取得这部分工程款的回款并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难以认定邓某收取工程款8000多万元的行为属于诈骗。其二,关于是否存在侵占项目公司资产的犯罪事实。我们经过了解发现,项目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人是吕某而不是邓某。吕某所说的擅自售卖,实际上是邓某为了筹集工程款,预先以其个人名义售卖了部分房产,售卖的房产数量并没有超出其股权比例对应的物业数量。而且,事后三方合伙人还曾召开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确认邓某售卖的部分作为其对自己应分的部分房产的处置。由此可见,现有证据也很难认定邓某有非法占有项目公司资产的职务侵占犯罪事实。综上可见,本案难以认定邓某的犯罪事实,双方纠纷的本质是由于资金不足引发的经济纠纷。

于是,我们跟吕某充分解释,本案难以认定邓某构成诈骗罪或职务侵占罪。如果吕某一定要进行刑事控告,以刑事控告作为谈判协商的手段,律师也可以提供协助,该判断为吕某采取纠纷处理方案的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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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可行的维权方案

被害人寻求律师帮助维权,在洽谈时考虑是否委托的主要因素就是律师能否提供具有说服力、可行性的维权方案。维权方案往往需要建立在对案件事实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结合律师的过往办案经验进行通盘考虑。如不能提出让被害人信服的维权方案,案件委托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

例如,陈某遭受集资诈骗控告维权案:

陈某寻求律师帮助,与律师洽谈控告维权的委托。经被害人陈述,我们了解到案件事实经过:陈某与冯某系朋友关系,冯某向陈某推荐一种外汇交易的投资方式。一个投资周期30天至40天不等,可以盈利4%至5%。投资很安全,每一笔投资交易都要分仓1/ 3到保险仓作为风控措施,如亏损,投资人只需要等待1~3天理赔到位即可。冯某表示他自己也投入了很多,现在月收入5万元,冯某家的阿姨也跟着她的脚步来投资,现在一个月也多赚2500元。在冯某的多次推销、引诱之下,陈某开始进行投资。陈某按照冯某的要求,将她的钱款转入冯某指定的不同自然人账户,然后就会在投资平台的账户中,收到换取的相应“美金”,然后陈某投资平台账户内的“美金”就可以静待收益。冯某称投资平台账户内的“美金”稳赚不赔,一年收益率可以达到50%,复投的年收益率可以达到80%,冯某自己的年化收益率达100%。投资平台账户内的“美金”可以随时提现,确保投资人的临时资金需求。在投资过程中,冯某还安排陈某借用其他人的身份信息在平台开设多个投资账户,这些账户之间都是相互推荐关系,冯某可以获得所有账户的投资佣金。陈某将投资的资金分散到这些账户,以这些账户的名义投资,陈某自己也可以成为这些投资账户的经纪人,赚取自己投资款的佣金,经纪人可以拿六成的佣金。于是,陈某就借用了20多名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进行开户。在将人民币转入冯某指定账户后,陈某将兑换的“美金”分散到这20多个账户中,变成了20多个账户的投资。陈某在一年内陆续投资了500万元。中间提现了一次2万“美金”。但后来陈某再想要提现时,平台账号只显示“提现成功” ,但是资金并不到账。陈某追问冯某,冯某以公司资金紧张、系统维护等原因,要求陈某等待。再后来,陈某就发现该投资平台被某市公安机关列为正在侦办的“特大组织、领导网络传销案” 典型案例。

陈某才发现自己被朋友冯某骗了,于是寻求律师帮助进行控告维权,想办法挽回经济损失。虽本案被害人陈某刑事控告的难度不大,但是挽回损失的难度显然是极大的。并且,陈某在本案中是集资诈骗的被害人还是传销活动的参与人都存在变数。

其一,关于罪名定性对维权的影响。该案的投资平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经被某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陈某所在地区的该投资平台分支机构并没有被刑事立案,相关业务人员也还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为陈某的维权留下一点空间,因为陈某一旦被公安机关认定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参与者,则其所有的投资款都属于传销组织的赃款赃物,应当予以没收,不会返还给陈某。

其二,关于维权的索赔对象。在投资活动中,与陈某对接的是冯某个人,而平台公司是境外的公司,平台公司的幕后老板又是在境外的外国人。该平台公司及幕后老板在境内是没有资产的,也即陈某唯一能有效索赔的对象只有与其直接对接的冯某。

其三,关于民事诉讼维权的可行性。冯某自称是该境外投资平台的经纪人,发展下线、推广业务赚取佣金。陈某与冯某之间并没有建立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相关资金也并非只有冯某本人收取,陈某没有向冯某主张退还投资款的权利基础。因此,民事诉讼维权是难以实现的。

其四,关于刑事控告的人员人数。冯某所发展的下线有100多人,投资者都面临同样的损失,因此,陈某本想纠集更多的被害人一起控告维权。对刑事控告维权而言,被害人的人数增加,刑事控告的立案成功率无疑能大幅度增加。但是,冯某的资产是有限的,被害人数量增加、损失金额总数增加,陈某等被害人可能获得的赔付金额会越低,刑事控告的人员人数众多并不利于陈某本人的止损。

其五,关于刑事控告的时机。100 多名被害人中虽然还没有人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但是,他们在长时间无法提现、等待无果的情况下,采取刑事控告手段维权的概率是很高的。因此,陈某采取维权措施的时间是急迫的,如果不能在其他被害人采取维权措施之前进行有效维权,则陈某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将大幅度降低。

其六,关于冯某行为的定性。从投资过程看,冯某确实虚构了投资稳赚不赔、年度收益率80%到100%的高额回报,且声称随时可以出金提现,诱骗陈某参与投资,并将所有的资金都是直接转入冯某指定的众多自然人账户。后陈某在投资平台中只获得无法提现、一文不值的“数字货币”。因此,如果冯某及投资平台进行真实的外汇交易,则涉嫌非法经营罪;如果冯某及投资平台并未进行真实的外汇交易,则涉嫌诈骗罪。

经过前述分析,我们帮陈某充分评估了其所有维权的方式及可能实现的维权效果。在陈某已经无法通过平台的正常运转挽回所有损失的情况下,那么就只剩下刑事手段是可行的。于是,我们在撰写好刑事控告书、准备好所有刑事控告证据材料后,让陈某拿着这些刑事控告材料与冯某协商,视其退款协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刑事控告。以刑事控告为谈判条件,促成冯某与陈某的私下退赔和解,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挽回陈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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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需要的证据材料

在与被害人维权洽谈时,经验丰富的律师懂得为被害人分析维权需要的证据材料有哪些,以及每一种证据该如何提取、固定,帮助被害人厘清维权所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被害人将这些关键证据材料及时收集。该过程既充分体现律师的办案水平、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对案件证据材料的搜集经验,又全面评估案件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案件证据材料的数量、证据材料收集难度、律师协助维权的工作量、工作难度等,为律师的合理报价提供充分的依据。

例如,刘某自诉张某重婚罪案:

刘某与张某谈恋爱两年多,两人分居,张某在境内工作,刘某在境外某国进修深造。两人在境外通过线上远程登记结婚。当时双方提交了境内的身份证、护照等资料,在境外线上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令刘某非常崩溃的是,就在他们通过线上境外某国登记结婚的第三天,刘某就发现在境内的丈夫张某与其他女性又在境内登记结婚。刘某想要进行刑事维权。

在洽谈过程中,我们为刘某仔细分析进行刑事自诉所需要的证据材料,以及取证的注意事项。其中,最关键的证据是境外的登记结婚资料,需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可以作为境内进行重婚罪自诉的关键证据材料。经过洽谈,刘某知悉进行刑事维权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手续以及维权的成本,也充分了解到律师确实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胜任协助控告维权工作。

又如,某公司控告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

被害单位陈述其与被控告的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应收债权作为抵押,在发放贷款后,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现逾期未偿还本息的情况。被害单位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的应收债权是虚假的,因此,被害单位认为其遭到诈骗,想要对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刑事控告,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我们对被害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评估,后认为本案进行刑事控告需要搜集的主要证据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借款的合同资料,包括借款合同、借款发放的转款凭证、本息收取的凭证,证明借款发生的金额、已收回金额等。

(2)应收账款为虚假的证明材料,需要被害单位向债务人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应收账款确实系伪造的。

(3)被害单位相关经手人的证人证言,以亲历者的身份讲述,当时融资借款发生的具体经过,以及应收账款的洽谈、确定、核实过程,梳理借款洽谈的来龙去脉。

(4)由于被害单位此前已经在其住所地公安机关进行过一次刑事控告,公安机关由于统一指定管辖,将案件转移到异地公安机关,导致原受理报案的公安机关没有继续推进案件。因此,在后续刑事控告过程中,律师需要协助被害单位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将前期侦查案卷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公安机关。

(5)涉案借款总共30笔的统计梳理。每一次的借款本金、利息均不同,逾期的情况不同,已经归还的本金、利息,拖欠的本金、利息亦有所不同。如有必要,可以进行专项审计。

(6)确定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具体行为人。刑事控告必须具体到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被控告的嫌疑单位中的具体行为人。

(7)确定刑事控告的罪名。刑事控告一旦发起,往往不可逆。被害人刑事控告的罪名错误,会造成案件后续处理的重大隐患,因此被害人在刑事控告之前需要特别慎重选择正确的罪名。

(8)预判被控告人的辩护策略,并针对他们的辩护策略提前进行防范,刑事控告才能扎实稳当。

本案在洽谈过程中,律师为被害单位详细分析了被害单位控告维权所需要搜集、调取的各种证据材料,以及控告维权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据此,律师也可以相对充分地评估工作难度、工作量,所需要收取的律师费用。被害人也可以感受到律师的过往办案经验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知悉律师能够为他们提供的帮助,从而理解律师报价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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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律师的工作内容

在被害人维权过程中,律师可以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协助被害人进行维权,但协助被害人维权与提供刑事辩护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业务模式。刑事辩护是“盾”而刑事维权则是“矛”。 律师开展这两种业务所需要的技能和思维模式是完全不同的。

刑事案件绝大多数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与被害人的立场和诉求并不完全一致,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往往也只是被害人的诉求之一。因此,被害人进行控告维权并不能被动地依靠司法机关,更多地需要被害人积极主动采取维权措施。根据我们的经验,律师代理被害人进行控告维权,能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非常多,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提供法律分析

在刑事控告之前,被害人需要对是否进行刑事控告、采取哪种控告维权策略进行决策,而作出正确的决策就需要专业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律师通过与被害人洽谈了解案情,可以为被害人提供多方面的法律咨询意见。

例如,律师可以评估被控告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事法律,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什么犯罪,是否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定罪量刑的档次,有无比较充分的证据,关键证据有无留存、是否已经灭失等,以及被害人及其相关人员自身的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等。

协助收集证据

刑事控告的成功率与被害人收集证据的情况直接挂钩,但是,被害人往往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证据意识、取证经验、刑事诉讼经验,他们并不清楚刑事控告维权需要哪些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要如何收集提取等。进行刑事控告维权时,代理律师可以协助被害人搜集、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有经验的刑事律师可以迅速分析出被控告人在实施涉案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可能留存下来的物证、书证、聊天记录、相关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指导、协助被害人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在搜集固定完大量证据材料后,对相关证据进行梳理,围绕刑事控告的核心事实、罪名、构成要件等来梳理证据材料,组织刑事控告时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准备控告材料

被害人及代理律师搜集的证据材料充分后,就需要撰写刑事控告的文书,准备刑事控告的全套资料,包括刑事控告书、证据清单、证据材料解释、案例检索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撰写刑事控告文书资料,既可以帮助被害人梳理犯罪事实经过,辅导被害人如何向司法机关把案件事实讲述清楚,也可以把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梳理清楚,方便公安机关审查案件。刑事控告的材料质量,无疑直接影响刑事控告被受理、被刑事立案的概率。

现场刑事控告

律师代理被害人整理完毕刑事控告的材料后,最重要的步骤就是协助被害人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被害人及代理律师需要找到对应的管辖部门,携带刑事控告书、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法律意见书等刑事控告材料,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交,向司法机关解释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管辖的依据等。刑事控告过程中,被告人难免会遇到司法机关推诿卸责等不作为情况,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则需要采取进一步的侦查监督措施。

跟进初查程序

公安机关受理被害人及代理律师提交的刑事控告材料后,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简单,可能会现场立案。但大部分相对复杂的刑事控告案件,公安机关都不会当场立案,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立案前初步审查。在审查确有犯罪事实后,才会进行正式刑事立案。在这个过程中,代理律师需要与办案人员保持沟通,跟进立案前的初查程序,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如果公安机关有补充证据的需求,被害人及代理律师需要积极配合,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补充证据材料。

跟进诉讼程序

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案件就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虽然被害人无法控制公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全部交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被害人及代理律师仍需要跟进各诉讼程序,并在各诉讼程序中,及时有效地表达被害人的维权诉求,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退赔的诉求,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主持调解,督促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等。

又如,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可以要求阅卷、提交法律意见、提交证据材料、要求办案人员听取意见等;如果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金额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人员等有异议,被害人及代理律师都可以与检察院进行充分沟通,表达控告维权诉求。

再如,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可以提交证据材料、要求参与庭审、出庭发表意见等。

协助刑事追赃

被害人进行维权,无论是刑事手段还是民事手段,挽回损失都是比较重要的维权诉求。在代理被害人跟进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代理律师还需要协助被害人积极进行追赃,包括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和解、退赔协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要求赔偿,以及在刑事裁判后参与法院执行部门的追赃退赔程序等。

协助民事追偿

当被害人进行刑事控告维权,通过和解、退赔、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等都无法挽回全部损失时,代理律师还可以协助被害人进一步进行民事追偿,对相关人员、单位提起民事诉讼。

例如,向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人追偿、向被告人的监护人追偿,向相关的保证人、担保人、抵押人追偿,向其他有民事责任的人员或单位追偿等。

总之,被害人维权涉及复杂且专业的法律问题,需要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帮助。 律师可以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为被害人控告维权、挽回损失采取各种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协助被害人将所掌握的全部案件细节以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与理由,悉数向公安机关进行说明,要求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刑事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协助追回赃款赃物、为被害人挽回损失。


赖建东律师

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

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

代表作:《全流程辩护》、《全方位质证》、《刑事控告实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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