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票货分离所涉罪名的认定
票货分离指的是受票主体和受货主体不一致。比如甲企业挂靠乙企业经营,名义上是乙企业对外签署相应的合同文件,支付相应款项、接收发票,以及接收相应货物。但实际的经营者为甲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乙企业获得发票,甲企业获得货物。同样,在销售货物时,甲企业以乙企业名义对外开票,但货物实际上由自己提供的,也会出现开票主体与提供货物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质言之,这都属于广义上的票货分离。
发生这种现象,有时是一种商业安排,民事法律并不禁止,最高法在2015年就挂靠是否构成虚开犯罪复函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此种情况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的情况更复杂,各参与主体的目的、发票用途并不相同。就受票方而言,其可能是为了抵扣进项,对外虚开,抑或为了虚增业绩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由此就出现了各种犯罪的可能,此类案件不能简单地以前述挂靠规定为由排除犯罪。
任何案件事实都夹杂着主观认识,从形式上看,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但是不能仅以此认定发票犯罪,而是应当审查发票用途、行为人目的综合判断。
一、从虚开到非法购买,审查的核心是主观目的
主客观相一致是刑法原则,即不能主观归罪,也不能客观归罪。涉税犯罪侵犯的法益复杂,简单讲是税收征管秩序、国家税收安全。但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又有特殊性,发生罪名变更在此类案件中比较常见。
“裕某公司股东李某、陈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了获取利益,商量采取油票分离的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某章与李某商议,以裕某公司名义在某石油分公司购油,油款由陈某章联系加油站、工地、油罐车司机等不需要发票的经营者实际支付汇总后转给李某,裕某公司补齐油款对应的税款再转入某石油分公司对公账户。某石油分公司收到货款后开具出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某章安排被告人胡某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裕某公司。裕某公司则出具委托书委托被告人陈某章、胡某掌握裕某公司的电子提油卡。被告人陈某章、胡某持电子提油卡将成品油从某石油分公司油库提出,然后销售给周边不需要发票的小型加油站、工地、油罐车司机等。”本案中,检察院指控罪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章和裕某公司采取油票分离的方式从某石油分公司取得石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各取所需,陈某章低价获得石油,裕某公司支付税额获得发票,实质上就是裕某公司与陈某章合谋从某石油分公司以合法方式非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变相支付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价,然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陈某章、胡某定罪处罚。”(见陈某章、胡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案(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23)湘1224刑初54号))
检察院认为裕某公司将取得的发票予以抵扣,由此认定陈某章、胡某构成虚开犯罪。但是裕某公司抵扣并不必然等同于陈某章、胡某抵扣,其与裕某公司是否具有虚开共同故意亦应查明。法院审查认为,在非法购买层面存在共谋,但在抵扣层面没有共同故意,由此认定陈某章、胡某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具有骗税目的和造成税款损失的后果,反之不能以此罪论处。而非法购买并不考虑该要件,在不能证明存在骗税目的和造成税款损失情况下,行为人通过设置交易方式实现非法取得发票的目的,作非法购买处理。
二、共犯认定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发票是税收征管的核心,在票货分离案件中,各方主体的目的差异很大。目的不同,罪名不同。比如在利用富裕票开票的情况下,开票方涉嫌罪名为虚开和非法出售,但虚开要求具有骗税目的,如开票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其本无骗税故意,不应以虚开定罪。但若其明知受票方骗税而开票的,就是虚开共犯。
当然,根据最高法法官的意见,不构成虚开但可能会被扣上非法出售的帽子(之前有过论述,详见之前的文章)。
对于受票方而言,其犯罪目的更容易根据其用票情况推定,目的不同涉嫌罪名不同,包括虚开、非法购买以及逃税罪。
当然对于受票方而言,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第一支付的开票费覆盖税率的,因受票方支付的费用已经覆盖了税率,主观上可以推定其具有让开票公司缴纳税费的意图,有观点认为受票公司构成非法购买更为合适。第二,若支付的开票费低于税率的,实质上就存在虚抵和骗税的两个结果,最高法法官在涉税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中论述按照两个罪名论处,即逃税和虚开。
需要说明的是,受票方支付开票费取得了发票,但是开票方并未申报缴税,受票方构成虚开共犯吗?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原则。开票方未缴纳增值税,但受票方并不知情,故即使开票方构成虚开,并不能以共犯对受票方论处。
本文是办案过程中的些许思考,如果有不妥之处,或者您有其他观点之处,我们多交流沟通。特别说明的是,在个案中除了对模式和行为的探讨之外,关键在于证据,有些案件即便行为人自己认为有罪,证据可能无法达到指控的目的,比如关于犯罪数额等问题。
涉税案件纷繁负复杂,定性争议是关键,有些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认识有偏差,进而在笔录中作出了对自己极其不利的供述,由此导致案件处理起来非常被动,所以遇到涉税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