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呼和浩特1月24日电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发布消息,该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刘某妨害兴奋剂管理一案,杨某、刘某分别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金额的罚金。

中国反兴奋剂中心24日在声明中表示,据了解,此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自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的第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4月间,吉林体育学院教学科研人员杨某单独或者伙同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教练员刘某,为牟取利益、快速提高运动员成绩,以“科研训练”为名,欺骗将要参加国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进行“血液回输”,篡改血液和血液成分。杨某伙同刘某共同实施2人4次,杨某单独实施1人2次。杨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元。经反兴奋剂中心认定,通过“血液回输”篡改血液和血液成分,属于使用禁用方法,构成兴奋剂违规,并严重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明知运动员将要参加国内重大体育竞赛,欺骗运动员使用“血液回输”的禁用方法篡改血液和血液成分,综合考虑案涉体育竞赛性质、对运动员身心健康的损害、运动员的年龄、人数、被告人职责以及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二被告人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法院对被告人杨某以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刘某以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记者王春燕、刘懿德)

编辑 李忆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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