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京九线铁路护网刺丝滚笼支架,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收购,盗窃与收赃均需担刑责。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3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2万元。

2023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崔某、林某经预谋,先后40余次在京九线盗窃铁路护网刺丝滚笼支架,价值14万余元,得赃款2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明知其收购的铁路护网刺丝滚笼支架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

2023年12月21日,被告人崔某、林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作案工具、部分赃物已起获。

庭审中,被告人崔某、林某对检方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崔某、林某的辩护人均称:二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家庭困难,提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对检方的指控罪名提出异议,辩称:被告人刘某以市场价收购废铁,不知道收购的涉案物品系赃物,故被告人刘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林某多次盗窃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崔某、林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二人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针对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不知所收购废铁系赃物,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收购林某的废铁时间集中在半夜,且极其频繁,在一段时间内几乎每天夜里都有交易活动。交易时间和频率显然与正常的废品收购活动不同,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刘某对林某送来的物品来路不正当是明知的,其未以明显低于废铁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不影响其对物品来源非法的认知。故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通讯员 段倩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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