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法交融化纠纷善意审判暖人心


法律有尺度,司法有温度。

在包铁法院综合审判庭一场法与情交融的温情故事正在上演......

基本案情



01

2021年7月2日8时许,李某乘坐10路公交车时,与潘某某因争抢座位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致潘某某受伤住院。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25438.81元。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某区法院委托,内蒙古某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1月24日出具内包钢医司法鉴定所[2022]临鉴字第0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潘某某腹部损伤后遗症十级伤残。某区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1)内0204刑初4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潘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合计125438.81元中认定其中合理损失为70250.51元(即潘某某住院33天,医疗费44482.61元、护理费7005元、营养费12000元、交通费136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鉴定费2100元),对残疾赔偿金45488.3元和误工费9000元不予支持,并认定李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潘某某因对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自担10%的责任,该判决已经生效。

在充分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法官耐心地向双方释法明理,从法律角度分析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也考虑到了实际情况与人情因素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潘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潘某某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02

本案潘某某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保障行车安全及其他乘客人身安全,但如果乘客在公共汽车上与其他乘客发生纠纷或导致受伤,且公交公司的公交运输行为与其实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公交公司只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本案中,司机已经在保障行车安全及其他乘客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停车,并制止了双方的厮打行为,也询问了是否需要报警,故应当认为司机已经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潘某某是由于其他乘客的行为受伤的,与公共运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且潘玉林本身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及行为,直接导致其与其他乘客发生纠纷,本身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潘某某因与李某相互厮打受伤住院,造成了潘某某的损失,应当对该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已经有某区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了确认,即李某承担90%,潘某某自担10%,且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判令李某向潘某某进行赔偿,公交公司对该纠纷已经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潘某某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公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人保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潘某某要求人保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文字|李晶 冯晔

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钮怡

审核|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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