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当事人家属将一面印有“正义撼乾坤、公平暖人心”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到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当事人周某的父亲紧紧握住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谢谢检察官,7年了,我女儿终于能像正常人一样工作生活了。”这简短的话语背后,是长达7年的维权之路和检察机关坚守正义的不懈努力。
2017年6月,在昆明市某路口,周某与何某华因手部相碰致使何某华的手镯掉落损坏,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冲突中,何某华用手机击打周某,周某则用随身携带的遮阳伞阻拦并还击。随后,两人被民警带回派出所。派出所审查认定,两人的打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拟对其分别处以行政处罚,当天便对周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执行。
周某认为自己并无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行为属于制止违法侵害,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结果依旧是驳回诉求。周某再次上诉,再审申请被驳回。
无奈之下,周某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2年12月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未被采纳。2023年11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办案团队深入研究,多次查阅卷宗,认为二审法院行政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周某在面临何某华的击打时本能还击,不应被定性为“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并无主观恶意,行政处罚不当。
基于此,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省高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二审及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下一步,我省检察机关将继续秉持公正司法理念,积极化解各类行政争议,为群众排忧解难,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
本报记者 张競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