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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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或少交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维权通常首先想到的是劳动仲裁或起诉。但是,法律规定公积金争议通常不能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均未将公积金缴纳列入仲裁或法院受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裁定书中也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要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那么,如果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劳动者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单位逾期不缴存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劳动者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如认为管理中心责令单位补缴的金额有误等,还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接到职工的投诉举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职工认为管理中心的处理决定不合理、不合法,如未充分考虑职工提供的证据等,劳动者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管理中心履行职责,责令单位补缴公积金。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中心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同时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如投诉记录、与管理中心的沟通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劳动者还可以同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等相关机构反映公积金争议情况。这些机构在接到反映后也可能会进行调查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督促单位整改等,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虽然单位未缴纳公积金不能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解决,但职工可以通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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