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在房产纠纷领域,因借名买房与房屋占有权引发的争议并不少见。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人物关系、繁杂的证据材料以及模糊的法律适用问题,无论是对于当事人,还是法律从业者而言,都是极大的挑战。本案聚焦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套房屋的权属及占有争议,核心问题围绕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房屋占有权的归属,以及占有使用费的判定。下面,我将从律师的视角,深入剖析这起案例,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有益的思路与策略。



一、案件核心人物关系

原告:

林晓娟:与被告林晓刚系姐弟关系,涉案房屋登记的产权人,原告陈宇峰的配偶。

陈宇峰:林晓娟的丈夫,与林晓娟共同主张对涉案房屋的权利。

被告:

林晓刚:林晓娟的弟弟,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借林晓娟名义购买,拒绝腾退房屋。

二、案件详细情况

(一)购房及房屋使用情况

购房过程:2008 年,在链家地产的居间下,原告林晓娟与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 140 万元购入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2008 年 7 月 17 日,涉案房屋产权证登记至林晓娟名下,该房屋属于林晓娟与陈宇峰的夫妻共同财产。为购买此房,林晓娟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 。

房屋使用流转: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林晓娟多次将房屋对外出租。2010 年 7 月前,林晓刚在外租房居住。后因离婚经济压力增大,经与林晓娟、陈宇峰协商,于 2010 年 9 月开始在涉案房屋借住。2012 年 9 月,林晓刚搬离,林晓娟又将房屋出租。2014 年 4 月,林晓刚因与配偶发生矛盾,再次搬回涉案房屋居住 。

(二)原告诉讼请求与依据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二原告返还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

判令被告按照每月8000 元的标准,向二原告支付自 2019 年 1 月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

事实依据

产权归属:涉案房屋登记在林晓娟名下,属于二原告夫妻共同财产。

借住约定:出于姐弟情分,二原告先后两次同意林晓刚借住涉案房屋,且未约定居住期限与租金。但自2018 年底双方产生矛盾,且林晓刚多次就房屋权属提起诉讼,二原告要求其腾退房屋 。

拒绝腾退:2019 年 7 月,被告拒绝二原告进入涉案房屋,二原告口头要求腾房,却未能实现 。

(三)被告抗辩理由

借名买房主张:被告前妻秦女士所在单位集资建房,为享受无房福利,决定以林晓娟名义购买涉案房屋。被告称房屋首付款、按揭贷款及装修款均由其承担,只因姐弟关系未办理过户。

居住及出资证据:林晓刚表示一直实际居住涉案房屋,虽以林晓娟名义办理入住,但后续物业费由其缴纳。同时,提交向案外人还款银行流水、银行按揭担保借款合同及林晓娟公司状况材料,试图证明林晓娟无力购房,自己才是购房主导者,且已结清贷款尾款。还申请父亲赵海涛出庭作证,称涉案房屋系其出资为林晓刚购买。

(四)法院查明事实

房屋登记与居住现状:涉案房屋登记在林晓娟名下,目前由林晓刚、其父亲赵海涛及儿子共同居住。

借名买房诉讼回顾:2020 年,林晓刚以合同纠纷起诉林晓娟、陈宇峰及某银行,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法院经审理发现,对于房屋首付款,林晓刚称存入现金却未提供证据,且原始汇款凭证中存款人签名均为林晓娟。林晓刚主张通过向林晓娟名下还款账户存入现金来按月偿还贷款,但未提供对应存款凭证,林晓娟也不予认可。综合付款、还款及房屋使用情况,法院认定林晓刚证据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事实,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林晓刚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

证据审查情况

原告证据:原告提交涉案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及银行流水等,以证明房屋产权归属及出资情况。被告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产权登记的证明效力。

被告证据:被告提交向案外人还款银行流水、银行按揭担保借款合同及林晓娟公司状况材料,以及居住活动记录和物业费缴费记录。二原告不认可银行流水的关联性,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关联性与证明目的。对于赵海涛的证人证言,二原告认为缺乏证据支持,不予认可。

三、法院最终裁决

房屋腾退:被告林晓刚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腾退。

占有使用费支付:被告林晓刚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照每月7000 元的标准,向原告林晓娟、陈宇峰支付自 2021 年 8 月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

四、案件深度分析

(一)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

出资证据的严谨性:在判断涉案房屋出资情况时,原告林晓娟提供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一系列完整的证据,清晰地证明了其对房屋首付款及按揭贷款的支付。而被告林晓刚虽主张首付款和贷款由其承担,却未能提供有力证据。对于首付款,仅口头称存入现金,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对于贷款还款,也未提供对应的存款凭证。在房产纠纷中,出资证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至关重要。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书面证据是证明出资的关键,仅靠口头陈述很难被法院采信。作为律师,务必提醒当事人妥善保存出资相关的各类证据,以支撑自身主张。

借名买房证据的全面考量: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本案中,被告林晓刚主张借名买房,但除了自身陈述和一些关联性不强的证据外,缺乏能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意及实际出资情况的直接有效证据。法院综合房屋交付后的使用情况、付款情况、贷款还款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借名买房主张进行全面审查。在判断借名买房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出资情况,还需考虑房屋的实际使用、是否有书面借名协议等因素。代理此类案件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收集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方面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增强主张的可信度。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判断:被告申请其父亲赵海涛出庭作证,称涉案房屋系其出资为林晓刚购买。然而,赵海涛的证人证言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属于孤证。在证据规则中,孤证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尤其是当证人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法院对其证言的审查会更加严格。律师在处理证人证言时,要注意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及证人证言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若证人证言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其证明力将大打折扣。

(二)法律关系认定与法律适用

物权登记效力的权威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涉案房屋登记在林晓娟名下,在没有足够相反证据推翻登记的情况下,林晓娟及其配偶陈宇峰是涉案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在处理涉及不动产物权的案件时,律师要充分理解物权登记效力的法律规定,明确物权登记在确定产权归属中的重要作用。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登记错误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否则法院通常会依据登记情况认定物权归属。

无权占有与返还原物的法律依据: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被告林晓刚在双方产生矛盾且借名买房关系未被认定的情况下,继续占有涉案房屋,属于无权占有。二原告作为房屋合法产权人,有权要求林晓刚腾退房屋。代理此类案件时,律师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在诉讼过程中,要围绕无权占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充分论证,支持当事人的合法诉求。

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判定准则: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判定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本案中,考虑到原被告的亲属关系,此前原告未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但在借名买房纠纷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不存在后,被告仍继续占有房屋,此时原告主张占有使用费具有合理性。法院在酌定占有使用费标准时,会参考市场租金水平、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收集相关市场租金数据等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占有使用费赔偿。同时,要向当事人解释占有使用费的判定原则和依据,使其对案件结果有合理预期。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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