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林晓萱与陈宇轩于2015 年在北京市朝阳区登记结婚,婚后涉及北京市顺义区 S 号房屋的归属纠纷。2019 年,法院判决两人离婚,认定陈宇轩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给予林晓萱 1 万元赔偿,但当时未对 S 号房屋进行分割。此后,林晓萱就该房屋的分割问题再次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求

判决北京市顺义区S 号房屋 70% 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协助原告办理S 号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登记变更为原告林晓萱占 70%,被告陈宇轩占 30% 的按份共有)。

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三、被告答辩

陈宇轩称其父母在2016 年 4 月全额出资购买了 S 号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林晓萱此前起诉分割房产均因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撤诉。该房屋是其父母卖掉旧房的钱全额出资购买,只是借名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便不认定借名买房,按照当时规定,房屋也应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林晓萱不具有物权权益。

关于150 万元借款,陈宇轩表示借贷关系的主体是其父母,借款用于资金周转,旧房卖掉后已偿还,有资金往来记录为证,形成借贷关系的并非陈宇轩和原告。

四、第三人陈述

第三人王芳、陈建国(陈宇轩父母)共同述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与陈宇轩一致。

五、法院查明

2019 年林晓萱起诉陈宇轩离婚纠纷,开庭时撤回对 S 号房屋所有权的诉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陈宇轩支付林晓萱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

2016 年 4 月 23 日,陈宇轩与北京 B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S 号房屋款项共计 2,693,133.75 元。林晓萱称自己支付 4 万元,150 万元为其与陈宇轩共同借款,剩余由陈宇轩父母支付,还称陈宇轩父母曾承诺赠予房屋。

林晓萱提交张坤说明证实借款关系,但陈宇轩一方认为张坤与林晓萱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可信。陈建国、王芳称已还林晓萱4 万元现金,购置了 S 号房屋的家具家电。

S 号房屋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交付,陈宇轩、林晓萱共同居住,2019 年 2 月林晓萱搬出。陈建国、王芳称曾想共同居住但因王芳母亲生病未能成行。

陈建国、王芳提交售房合同和转账明细,证明出售旧房及借款、还款情况。之前民事裁定书显示林晓萱曾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后撤诉。

六、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晓萱的全部诉讼请求。

七、案件分析

赠予关系的认定:原告主张房屋为赠予,但未能提供赠予合同等关键证据,房屋也未登记在原告与被告二人名下,赠予关系难以成立。

借款关系的辨析:虽然原告称150 万元为共同借款,但款项打至被告父亲账户,且由被告父亲偿还,证人张坤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无法单独证明借款合意,因此原告关于该款项属于共同出资的主张不成立。

房屋出资与归属:除原告支付的4 万元外,房屋其余款项均由被告父母支付,且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按照相关规定,该房屋应认定为被告一方的个人财产。原告支付 4 万元时更倾向于借贷或赠予,不能据此获得房屋所有权。

八、办案心得

证据收集与审查:在房产纠纷案件中,关键证据的缺失往往导致主张无法得到支持。要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证据,同时对对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找出证据漏洞。例如本案中,对原告提供的赠予合同和借款关系证据的审查,以及对被告提供的出资和还款证据的分析,都对案件走向起到关键作用。

法律适用与解读: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是胜诉的关键。本案中,关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产权认定规定,直接影响了房屋的归属判定。律师需要深入研究法律条文,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准确适用。

庭审策略与应变:庭审中,面对对方的主张和证据,要迅速做出反应,合理运用证据和法律进行反驳。比如针对原告证人与原告的利害关系,及时指出其证言的不可信性,引导法官对证据进行正确判断。

与当事人沟通: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了解案件细节和背景。在本案中,通过与被告及其父母的沟通,深入了解房屋出资、借款还款等情况,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提供了依据。同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案件进展,增强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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