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近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黑龙江省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管理办法》的意见。该文件旨在促进医疗、医保、医药的协同发展,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减轻定点医疗机构的垫支压力,并激励其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根据公告,预付金主要用于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的垫支压力,提高其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的就医感受。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在申请预付金时,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且医保绩效考核结果需为优秀。同时,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完善,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
公告明确了预付金的用途,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需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制定相关预付金制度,确保职工医保的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居民医保基金的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
预付标准方面,符合预付金条件的地区,原则上将以前一至三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的月平均支出额作为基数,合理确定预付金的基础规模。特殊情况下,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保部门与财政部门可适度调整预付金规模。
此外,公告规定了预付程序,包括定点医疗机构每年1月15日前向医保部门递交预付金书面申请、医保部门审核申请资格及额度,并在第一季度结束前将预付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账户。年底前,医保部门将与定点医疗机构对账核算,确保预付金的回收。
在监督方面,定点医疗机构若存在违规行为,医保部门有权及时收回预付金。公告还强调,医保部门、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将根据各自职责对预付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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