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系河北省某市的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的土地和宅基地房屋。2013年,政府正式启动村内拆迁改造项目,周某的士地、房屋也在被征收的范围内。在得知自家被划归为征拆范围内后,周某秉持着支持政府工作的态度,在第一时间配合交房后退出。而在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除后,相应的征收补偿安置费、过渡费却迟迟没有落实,周某在与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协商后,时至2022年,周某仍未取得应得的征收补偿。这几年来的维权经历,周某也失去了依靠协商解决问题的信心,经人建议后周某决定采取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深思熟虑后最终决定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张帆、张凯、隗伟三位律师代理案件进行维权,向当地政府追讨相应的征收补偿款。张帆、张凯、隗伟三位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通过与委托人的沟通交流及其提供的各项材料厘清了案件事实。



据查证,案涉土地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周某的丈夫,但周某的丈夫已于早年间离世,作为丈夫的继承人周某理应在宅基地、土地征收时享有相应的补偿。针对这一事实,律师团建议周某先向当地政府寄送《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以下简称“履职申请”),根据《履职申请》的答复情况再制定后续的维权策略。在寄送的《履职申请》已达到法定答复日期后,当地政府仍未对案件作出进一步回应,针对这样的情况,律师团建议委托人采取行政诉讼的形式进行下一步的维权。

考虑到本案中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周某的丈夫,案件论证的核心需要在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方面多做准备,提起行政诉讼后,对方也有可能以委托人未合法拥有村内土地、宅基地为由拒不履行职责。为此,隗伟律师开始了取证工作,直至案件正式立案,向院方共提交了七组证据。案件庭审过程中,由张帆、张凯两位律师出庭讲明了委托人的诉求,通过两份证据阐明当地政府存在不履职的违法行为。通过其余证据证明,委托人周某系案涉征收的适格主体,在案涉相关的征收补偿协议均已签署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应当对委托人给予相应的征收补偿。



当地政府在庭审中发言表示,原告并非签订案涉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其在案涉地区并未合法拥有住房及宅基地,故原告起诉政府不作为违法及书面答复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本案中实际实施征收的主体为村居委会,安置补偿责任不在被告,不存在不予处理的行为,综上,应当对原告的诉请予以驳回。最终,经过双方在庭审中出示的材料及证据,院方结合查明事实综合审理后认可了我方的部分观点,认定当地政府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院方结合当地下发的有关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中载明的“各区政府作为辖区城中村改造的第一责任人”条款,认定被告政府系案涉的适格主体,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针对律师提交的《履职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三位主办律师的共同协作下,凭借着隗伟律师丰富的类案处理经验,在收集取证阶段就精准预判了被诉方的答辩方向,制定了相应的答辩策略为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取得的胜利奠定了极大的基础。张帆、张凯两位律师再凭借其优秀的庭审答辩能力,再庭审过程中配合材料,多次指证委托人主体适格,让委托人的诉求顺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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