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关系中,雇主可能会因资金周转不畅而出具“欠条”作为欠款凭证,当雇主以“证明条”代替“欠条”时,提供劳务者能否靠它索回劳务费?郏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件详情
老李是一名机械工人,受王某指示于某广场开展作业。施工完毕后,王某向老李出具了一张证明,内容为:“今证明老李勾机在某广场拉土方施工,计6800元。证明人王某。”
此后老李多次向王某打电话催款,王某均以没钱为由推脱。老李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清偿施工款。
法庭上,王某对老李提供的“证明条”辩称,虽然这份证明条内容属实,但不能证明是王某欠老李的钱。那么,老李手中的这份“证明条”到底有用吗?
法院审理
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李某系从事工程机械劳务的工人,文化水平不高,在工程完工后,李某要求承包人出具条据,王某向李某出具的是证明条,该份证明从证明力上来说,并不足以证实王某欠李某的施工款。然而,老李提供的自己与王某的通话录音中,王某曾明确表示应支付老李6800元施工费。通话录音与证明条据互相印证,确定了老李为王某提供了劳务服务,王某欠款6800元的事实。王某庭审中的辩解与证据呈现的内容互相矛盾,种种迹象显示王某有恶意规避债务之嫌。
最终,郏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王某十日内向老李全额支付劳务费680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向老李出具的“证明条”,虽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欠款事实,但结合通话录音,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印证了王某拖欠老李工资这一事实。
年关将至,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劳务工作者,向雇主索要欠款凭证时,要提高警惕,务必注意该凭证的规范性,避免掉入“证明条”这类文字“陷阱”。
正规欠款凭证上应载明双方信息、欠款金额、还款日期、拖欠原因、开具日期等关键信息,并可约定逾期还款的法律后果和赔偿条款等。如果遇到像本案中老李的情况也不必慌张,应尽量收集多方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案件的相关补充证据。
诚信是立业之本。各位雇主或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工人薪资,若无法按时支付款项,也应在出具凭证时做到诚实守信。
来 源:郏县法院
供 稿:叶子豪、肖键
审 核:张宗磊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