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实施土地征收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有条不紊的推进,不能侵害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也不可以采取违法行为强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等。
只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征收项目都会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来推进征收工作。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在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交出土地的情况下,不会第一时间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而是为了拿到土地,尽快实现最终的征收目的,会直接强行占用土地,并在上面开始施工建设。
对于这种无法无天的野蛮行为,无论是站在哪个角度来说,肯定都是不合法的,都是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便对于这种行为,在法庭上相关部门拒不承认,就法院也会依法审理,确认他们的强制清除,或强拆行为违法。
张某在所在村有承包地并在承包地上种植葡萄。2016年以来,当地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张某的承包地纳入在了征收范围内。但是因征收补偿标准太低,所以,张某并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有交出土地。
后来相关部门为了推进征收工作,便在张某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包地上的葡萄树给强行推倒,并且土地周围被建设了围墙。
随后,张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将相关部门起诉法院,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行占用其土地的行为违法。但是相关部门拒不承认是其实施了强行占用土地的行为。
面对相关部门的否认,法院并没有罢休,法院认为,涉案土地已经被交通工程建设所占用,相关部门虽然否认了是其实施的强行占用土地行为,但由于其是本辖区内公共交通建设用地征收主体,负有依法履行完土地征收程序后将土地交由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的职责,所以,在相关部门未举证,即未提供任何证据来推翻此种行为确实不是其所实施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部门未经依法审批征收、未补偿安置就将张某承包地交由建设单位施工占用的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后,相关部门不服判决,遂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其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其实实践中,类似于张某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一些征收方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交出土地,且又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会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或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在强制拆除行为发生时,如果被征收人不在现场,或者说是征收方强行控制了被征收人的人身自由,那么此时,被征收人则是很难收集证据的,从而导致在诉讼过程中,被征收人可能就很难举证究竟是谁实施了强拆、强征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也就是强制拆除行为无人认领时,那么从司法实践过程中来看,法院通常会通过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的要求来推定。
本案中,张某的承包地被强行占用是不争的事实,也是客观存在的,由于相关部门极力否认违法强占行为,且其又是征收主体,又没有举证说明其用地的合法性,所以法院推定其是实施违法占地的,并且判决确认其占地行为违法,发挥了行政诉讼监督行政主体规范行使职权、依法行政、诉讼中及时举证的职能。
总之,通过本案,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提醒大家的是,土地征收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在土地征收中,一旦遇到强征、强占土地等违法行为,被征地农民一定要积极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