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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最高检调研组在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调研期间对诉讼监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检察机关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及时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而从一起在2024年10月得以改判的民事案件中,更可以看出鼓楼区检察院的诉讼监督工作成效。今天的《检察故事》就来详细关注。
近日,福州市的张某收到判决书后,向承办检察官打去电话说:“案件得以改判,我实实在在感受到了法律监督的成效。”说到这起案件,还要追溯回2012年。当年6月,张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福州鼓楼分公司协商签订协议,开展矿石解体工程,然而到了2013年12月,张某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保证金、工程款共计48万元并支付所产生的利息。一审判决后,张某本想申请对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强制执行,但意想不到的事情出现了。
鼓楼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林水华:
“在执行的过程中,案件执行不了了。为什么执行不了呢?因为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判决判的分公司用来登记的这些材料是假的,总公司也不知道(情况)。原审判决判分公司承担责任,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个是假的公司,一个是不知道(情况)的公司,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呢?就执行不了。”
张某于是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随后,福州中院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而在收到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结果后,2021年9月,张某来到鼓楼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要求由某建设工程公司鼓楼分公司的负责人杨某承担还款责任。
接案的林水华检察官对当天接待张某的场景记忆犹新,这起在他职业生涯里所见的时间跨度极长的复杂案件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鼓楼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林水华:
“我当时一看这个案件事件跨度很长。当时张某他人也比较急,就觉得这么多年来,他都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最终一直没有获得48万的建设工程款,所以我当时就跟他说,你坐下来慢慢讲,这样我有一个熟悉的过程,我当时觉得这些年来,张某确实很不容易。”
鼓楼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随后组织开展调查核实,认真比对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经研究后认为,杨某登记的某建设工程公司福州鼓楼分公司并没有取得该建设工程公司的授权,涉案协议产生的责任应该由杨某本人承担,虽然杨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杨某的行为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
鼓楼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林水华:
“因为总公司远在宁夏,所以我当时委托了宁夏检察机关帮我们调取了相关材料,杨某用于登记分公司的材料其实都是假的。同时,这个分公司设立之后,分公司的杨某从来没有跟总公司联系过,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总公司是知道这个设立的行为,以及知道跟张某签订本案协议的行为。涉案的保证金也都是转入了杨某个人的账户,被杨某用于个人的日常开支与消费。因此我们当时就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总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实际上是杨某以分公司的名义,逃避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2023年10月,鼓楼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4年10月,法院对该案做出再审判决,要求杨某偿还张某保证金及工程款,于是就有了张某向检察官道谢的那通电话。此外,针对本案发现的虚假注册问题,鼓楼区检察院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此类公司30多家。
2024年以来,鼓楼区检察院监督刑事立案、撤案208件,追捕、追诉76人,纠正刑罚执行不规范问题109个;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198件,针对执行不规范问题制发检察建议49份,均获采纳。该院还持续强化诉讼监督工作,构建“检察+N”工作机制,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开展检律沟通,拓宽民事、行政立案监督案源,同时以“一所一队一员额”机制推动检警侦查协作实质化运行,促进立案监督、侦查违法活动监督提质增效,并组建专业化调查核实团队,强化自行补充侦查,推动精准认定案件事实、追赃挽损600余万元。
来源 | 福建新闻广播 鼓楼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