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作业时意外身亡
几个月后老板却注销了公司
公司都没了
家属还能要到赔偿金吗?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了这样一起支持起诉案件,在检察官的帮助下,家属最终获得了120余万元赔偿金。

2023年8月初,虹口区某美食广场停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同意,大堂经理谢某把拆除工作交给了公司的兼职电工尹某某,尹某某则招用朱某某、刘某某等人参与电缆拆除工作。

8月底,朱某某在拆除作业中,使用钢锯切割电缆时突然发生事故昏迷,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只听他‘啊’了一声,人就倒了。”和他一起工作的刘某某回忆,“当时头顶灯还亮着。”

虽然评估显示当时作业环境内存在触电安全隐患,但由于尸检显示死因不明,事故调查组最终未将朱某某死亡情况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认定。事发后,公司股东与家属在赔偿事宜协商中态度一直消极,协商始终没有结果。

同年12月,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分别就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潘某某却联合另一股东递交《注销清算报告》,承诺“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公司财产已处置完毕”,在12月8日将公司注销登记。


朱某某家庭本就困难,现在不仅死亡责任无人承担,连公司都没了,家属陷入维权困境。2024年年初,虹口区应急管理局移送相关线索,经审查,虹口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决定受理本案。同时,考虑朱某某家庭困难情况,虹口检察院帮朱某某家属申请了司法救助金。

在调取朱某某死亡情况调查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后,检察官发现,电气系统检验评估报告显示作业环境内存在触电安全隐患。而尸检和尸体解剖司法鉴定意见书却显示,尸体解剖未见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及致命性疾病的法医病理学改变,毒物检验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认为仅就现有条件分析,朱某某的死亡原因不明,并不能认定其一定是触电而死。

为此,检察官走访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向朱某某尸体鉴定主检法医师了解情况。据其介绍,事故发生时,他并未掌握现场存在漏电风险相关情况,亦未至现场进行勘验,而电击致死法医鉴定在必须情况下需要至现场勘验。主检法医师告诉检察官,尸体电流斑的明显程度与现场环境以及死者身体状态有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无电流斑形成。本案中司法鉴定虽未判定朱某某死亡原因,却排除了疾病、外伤等,结合现场漏电风险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存在电击死的可能。

通过类案检索,检察官发现存在法院审理类似民事案件时,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据标准来综合判断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判例。

拆除电缆本应断电作业,事故发生时现场却未断电,朱某某也未穿戴防护设备。检察官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施工场地本身系存在触电隐患,且未向朱某某提供必要的安全辅助设备,进一步增加了其作业时遭受触电的风险,对引发其因切割电缆导致触电死亡的结果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的管理职责,以避免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事件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司法鉴定意见已排除疾病、外伤致死等其他死亡原因,但不能排除朱某某电击死的可能性,应当认为某公司的过错和朱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达到高度盖然性。

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事故身亡,公司本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公司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明知某公司与朱某某家属之间就赔偿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未将公司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朱某某家属,仍提交《注销清算报告》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骗取注销登记,属于恶意注销,损害了朱某某家属的合法权益。

综合以上情况,2024年6月,虹口检察院依法向虹口法院制发支持起诉书,帮助朱某某家属维权。本案开庭审理时,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主检法医师也作为证人参与质证。

经审理,虹口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潘某某等人共同赔偿朱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合计1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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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闲乐 通讯员 王晓阳 张浏清

微信编辑:皮小姐

校对: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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