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营造欢乐节日氛围,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同时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改善大气环境,切实维护良好工作、生活环境,确保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在绵阳市涪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00分止,涪城区城郊街道、工区街道、城厢街道、石塘街道、丰谷镇、青义镇、吴家镇广福村、新皂镇,绵阳高新区(科技城直管区),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绵阳科技城新区辖区范围全域禁止燃放。

(二)2025年1月28日(除夕)00时00分起至2月12日(正月十五)24时00分止,涪城区杨家镇、吴家镇(除广福村)辖区范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省、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因节日、庆典、重大活动等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在指定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未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对违规用火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应急等烟花爆竹主管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的行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线索。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4年2月1日发布的《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的通告》同时废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营造欢乐节日氛围,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同时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段: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涪江街道、富乐街道、游仙街道、小枧镇、石马镇、沉抗镇现有4个社区(不含黄金社区东辰中学与人才公寓之间划定的集中燃放区域)、松垭镇、新桥镇(不含原云凤镇、原街子镇)范围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每年除夕至正月十五、清明节、中元节00时00分起至24时00分止,新桥镇原云凤镇、原街子镇,沉抗镇现有7个村和黄金社区东辰中学与人才公寓之间划定的集中燃放区域范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省、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因节日、庆典、重大活动等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在指定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未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违反禁止燃放规定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构成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的,烟花爆竹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应急等烟花爆竹主管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的行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线索。举报电话:110、2294110。

七、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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