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公安局
关于全县范围禁止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勤俭节约的良好风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全县范围全面禁止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区域:全县范围。
二、禁止时间:全年。
三、自2020年8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出全省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后,在全县范围内开始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已全部取缔,全县范围内不再许可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经许可、无合法证件的婚庆电子礼炮不能鸣放。
四、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经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未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阻碍、干预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宾馆、酒店、物业等经营单位和社区、村委对本服务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负监管主责,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旺火的行为,要予以劝阻。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大排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危化品小作坊,如无证经营电子炮、无证经营液化气等店铺。针对婚庆中使用的电子礼炮在法律定性不明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拆除,排除安全隐患,对屡教不改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规定,如有违反,除按本通告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各辖区派出所借助社会力量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倡导和弘扬良好的文明新风和风俗习惯。广大群众要积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禁燃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县域公共环境。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举报义务,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文水县公安局
2025年1月
来源:文水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