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21日讯 遵守禁放规定 ,争做文明市民,尽管禁燃禁放宣传家喻户晓,在禁放区内还是有人无视法规,心存侥幸 、顶风试探。近日,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下列人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2024年12月26日,王某、刘某某在惠丰园小区附近燃放烟花爆竹,分别给予王某、刘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2024年12月31日,张某某在泰安万达广场燃放烟花爆竹,给予张某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3.2024年12月31日,刘某某在灵山大街中段燃放烟花爆竹,给予刘某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4.2024年12月31日,邢某在泰汶吾悦广场燃放烟花爆竹,给予邢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5.2024年12月31日,张某在五矿live商场南侧商业街燃放烟花爆竹,给予邢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6.2024年12月31日,徐某某在龙潭路与灵山大街交叉口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给予徐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7.2024年12月31日,武某某、张某某在天平街道绿地城际空间站燃放烟花爆竹,分别给予武某某、张某某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8.2024年12月31日,聂某在粥店街道宏尚江山里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给予聂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9.2025年1月1日,姜某某在粥店街道泰安老街内燃放烟花爆竹,给予姜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0.2025年1月1日,刘某某在梅山西路与泮河北街交叉口南侧桥上燃放烟花爆竹,给予刘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1.2025年1月1日,王某某在爱琴海购物公园东侧桥上燃放烟花爆竹,给予王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2.2025年1月1日,马某某在东湖路与唐訾路交界处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给予马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3.2025年1月1日,唐某某在泰安吾悦广场燃放烟花爆竹,给予唐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4.2025年1月1日,沈某在北上高大街与明堂路交叉口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给予沈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5.2025年1月1日,李某在御景龙城金泽水饺店门外燃放烟花爆竹,给予邢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6.2025年1月2日,武某某在北上高大街和佛光路交叉口附近燃放烟花,给予武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7.2025年1月2日,韩某某、杨某某在粥店街道天平湖观景台燃放烟花爆竹,分别给予韩某某、杨某某各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18.2025年1月6日,张某在高新区大展玖隆府工地门口燃放烟花爆竹,给予张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9.2025年1月13日,张某在粥店街道办事处枣行南街藏式健康管理中心门口道路燃放烟花爆竹,给予张某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临近新春佳节,泰安警方提示各位市民朋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闪电新闻记者 王迅 泰安报道